“司法強拆”真的合法嗎?被拆遷人應做出正確的判斷,並善於維權

“政府把我家的房子給強拆了,說是“司法強拆”,程序合法,但是除了徵收公告,其他的任何材料我都沒有看見。我想向您諮詢下,司法強拆是合法的嗎?”最近有接到當事人這樣的諮詢。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唯一合法的強拆只有司法強拆。一般來說,在徵收方與被徵收方談不攏補償,而之後被徵收方又盲目的消極拒拆的情況下,最後的結果有可能就是司法強拆。司法強拆百姓是無法拒絕的,但拆遷方所說的“司法強拆”行為本身合法與否,這是值得商榷的,被徵收人必須要明白這一點,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實際操作中,不少當事人都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被迫進入了司法強拆環節,那麼房屋遭遇司法強拆,還有救嗎?須知,政府方所謂的“司法強拆”也能不合法,被拆遷人要善於做出正確判斷,善於維權。

“司法強拆”真的合法嗎?被拆遷人應做出正確的判斷,並善於維權

一、申請司法強拆有前提,法律嚴格規定著,並非說拆就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這一項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於居民的合法房屋執行司法強拆一定要滿足兩個前置條件:

一是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二是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如果不滿足上述任何一個條件,行政機關都無權申請司法強拆。就比如說當事人具有6個月的訴訟期限,但實際操作中,部分徵收方未滿6個月就強制拆除了,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此時被徵收人可以找準違法點,依法維權。

“司法強拆”真的合法嗎?被拆遷人應做出正確的判斷,並善於維權

二、司法強拆必須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明文規定了,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先補償後搬遷,這是房屋徵收的基本原則,不可動搖。違反了這一條原則,徵收行為就違法了,司法強拆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有明確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所以,徵收方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是已經履行了“先行補償”的義務的。

如果徵收方沒有履行先補償的義務就來申請司法強拆,這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根據這一點來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三、法律明確了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主體不適格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資格,其他主體均沒有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房屋徵收實踐中通常表現為區、縣級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區級人民政府、街道辦、村委會、城管部門等沒有申請執行權力。如果發現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被徵收人可以從這裡切入維權。

“司法強拆”真的合法嗎?被拆遷人應做出正確的判斷,並善於維權

四、司法強拆程序有瑕疵,不合法規可維權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前,需要先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後十日內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才能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強制申請。因而

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或者在送達程序上存在瑕疵,比如送達不到位,或沒有送達,就申請強制執行的,被徵收人也可以就此進行維權。

司法強拆當然要依法進行,但被拆遷人須知司法強拆也有可能不合法,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被徵收人要善於做出正確的判斷,一旦發現自己遭遇了不合法的司法強拆,需要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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