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龍井,大家都能想到我國傳統十大名茶之一的龍井茶。
龍井茶是浙江省特產,2001年,國家質監總局正式批准“龍井茶”為原產地域保護產品(即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地處浙江杭州,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讓這家食品飲料生產企業從中發現商機。
近日,娃哈哈旗下一款在2005年上市的龍井綠茶商標被法院判無效。如今,輝煌不在不說,恐怕還要換名字了?
註冊商標頻頻被無效
2005年,娃哈哈集團推出了一款名叫龍井綠茶的單品,上市第一年,便以“娃哈哈茶飲料,不用沏的龍井茶”廣告定位,不但成為年輕消費者追逐的對象,甚至還獲得了眾多中年消費者的青睞,迅速風靡了茶飲料市場征服了千千萬萬的消費者。如今,娃哈哈龍井綠茶,以“天堂水,龍井茶”的口號,日益成為全國消費者品味中國茶文化的載體。
在品牌保護方面,根據匯桔雲平臺顯示,娃哈哈名下共有4件“龍井”商標,註冊類別為第30類(食品)、第32類(無酒精飲料)。其中2件通過商標轉讓的方式獲得,其餘的2件為自主註冊。
其中娃哈哈集團註冊的“龍井”商標一路坎坷。
2012年,娃哈哈申請註冊了第11490553號“龍井”商標。
然而註冊成功半年後,就有人對此商標提出無效宣告。2016年05月11日,該商標被無效成功,娃哈哈不服,提起上訴。
“戰線”拉了8年,直到近日,該案件終於有了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娃哈哈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判定:
1.“龍井”商標中的“龍”是“龍”字的繁體,“《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將“龍井”解釋為“綠茶的一種……產於浙江杭州龍井一帶”。
2.“龍井”作為綠茶的一種,使用在“蘇打水、無酒精飲料、汽水、果昔、植物飲料、豆類飲料、飲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系對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點的描述。
3.“龍井”作為綠茶的產地,使用在“水(飲料)、礦泉水(飲料)”等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系對商品的產地、用途等特點的描述,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顯著性。
“龍井”作為一種描述性詞彙,屬於同業經營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資源,若被娃哈哈公司獨佔使用,將會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最終,“龍井”商標依舊被無效。
“顯著性”是商標標配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別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因此,具有顯著性是商標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屬性。據悉,目前缺乏顯著性已經成為商標駁回和無效的重要原因,每年有上萬個商標因此喪失權利。
若商標名字為臆造性詞彙,如騰訊、阿里等名字,商標就會具備較高的固有顯著性,註冊商標的成功率較高;若商標原有顯著性很弱,但是商標已經被持續的使用宣傳,具備了相應的知名度,此商標可視為經過使用已經獲得了顯著性,亦可以申請為註冊商標。
總之,企業在申請商標的時候,應該儘量讓商標具有獨特性。同時在註冊前做好商標近似查詢工作,儘早獲知商標註冊成功率,從商標命名、商標設計等多個方面去規避風險,提高商標註冊的成功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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