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門診以市場監管部門未進行普法宣傳為由訴行政不作為並要求賠償,法院這樣裁定

某醫療美容門診部與某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確認一審行政裁定書

原告:某醫療美容門診部。

經營者:趙某,性別:××,漢族。

委託代理人:史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該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該局幹部。

原告某醫療美容門診部(以下簡稱某門診部)訴被告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市場監管局)要求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及行政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門診部訴稱,原告於2014年設立“某醫療美容門診部”網站,該省通信管理局備案號為“ICP備14058376號”,網站內容為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為依法對互聯網廣告進行管理,原國家工商總局於2016年7月4日發佈《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並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8日,被告對原告網站進行首次網絡巡查,認定原告存在違反《暫行辦法》的違法行為,作出了50萬元的罰款。原告履行全部罰款後,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法院最終維持了被告作出的處罰行為。現原告發現,原國家工商總局於2016年7月26日發佈並實施的《工商總局關於做好〈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立足實際需求,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開展面向互聯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程序化購買廣告模式中各參與主體、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各類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參與主體的普法宣傳和培訓,尤其要向他們普及《暫行辦法》中有關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內容,切實提高履行法定義務和責任的自律意識,為《暫行辦法》的正確適用和各參與主體自覺遵守法律規定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要督促互聯網廣告活動各參與主體自覺對照《廣告法》和《暫行辦法》的要求整改,確保在9月1日以前整改到位。”但被告對原告網站首次網絡巡查前,從未履行職責對原告進行相應普法宣傳和培訓,督促並確保原告及時整改到位。被告的行政不作為使原告遭受50萬元行政罰款及11萬元律師代理費的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被告未依法對原告進行《暫行辦法》普法宣傳和培訓、督促確保原告在2016年9月1日以前整改到位的行政不作為違法;2.判令被告賠償行政處罰損失50萬元;3.判令被告賠償律師代理費損失11萬元。

被告某市場監管局辯稱:1.原告於2017年11月17日收到我局作出的市監罰字[2017]100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19年10月13日提起本訴,已超過6個月的起訴期限,應駁回起訴。2.普法宣傳不是法律賦予市場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暫行辦法》發佈後,該市市場監管部門於2016年8月通過多種途徑發佈新聞進行了宣傳。原告作為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理應主動學法守法,但其在2014年因在經營場所進行虛假宣傳被我局查處後,仍重蹈覆轍。行政機關是否進行普法宣傳不屬於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由。原告因發佈違法廣告受到罰款及支付律師代理費與我局是否普法培訓無直接聯繫,我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告訴稱我局行政不作為的情形不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於2016年7月4日正式公佈,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6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工商廣字[2016]148號《工商總局關於做好〈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148號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暫行辦法》的重要意義……二、加強宣傳培訓,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二)加大對互聯網廣告活動主體的宣傳培訓力度,切實增強自律意識。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立足實際需求,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開展面向互聯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程序化購買廣告模式中各參與主體、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各類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參與主體的普法宣傳和培訓,尤其要向他們普及《暫行辦法》中有關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內容……要督促互聯網廣告活動各參與主體自覺對照《廣告法》和《暫行辦法》的要求整改,確保在9月1日以前整改到位……三、認真貫徹實施,紮實做好互聯網廣告監管工作……原告認為,被告未按照“148號通知”對原告進行《暫行辦法》的普法宣傳和培訓,督促並確保原告及時整改到位,致原告違反《暫行辦法》遭受50萬元行政處罰,並因相關訴訟產生律師代理費用11萬元。原告認為前述損失系被告的行政不作為所致,故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由此可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作出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則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本案中,被告是否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48號通知”,對原告進行相應普法宣傳和培訓、督促原告於2016年9月1日前整改到位,並不會給原告增設新的權利義務,對原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原告起訴確認被告未履行相應普法宣傳、培訓、督促的行為違法,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範圍,鑑於已立案受理,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對原告要求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也應一併予以駁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某醫療美容門診部的起訴。

預收原告某醫療美容門診部的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附上訴須知)

附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六)重複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除依照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在不與國家賠償法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

医美门诊以市场监管部门未进行普法宣传为由诉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赔偿,法院这样裁定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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