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不來上班,還要支付未工作期間的工資?!

這個法律細節,真的很細節!不深究無法明白

在員工提請仲裁期間的工資發放與否,與仲裁原因和結果關係很密切。

從現象看:

  1. 員工如果仲裁贏了,企業就可能要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
  2. 如果員工輸了,就不需要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
  3. 舉個例子:員工申請仲裁的理由是工傷有關的權益訴求,就可能與工傷工資、護理費聯繫到一起,已經不是簡單的工資問題。

為了把這個情況細分清楚,特別備註了一下可能的情況,企業需要支付未工作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即那要滿足法定條件,也要遵守法定程序。違反任何一項都會構成違法解除合同,承擔不利後果。

(2)如果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由勞動者來選擇是否恢復勞動關係:若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 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一次按經濟補償的雙倍支付勞動者的賠償金。在勞動爭議期間,勞動者者不會提供正常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行為後認定為違法,而過得去者又選擇恢復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勞動者從違法解除之前日期到恢復勞動關係之日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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