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中期是怎樣的情形?

北宋中期是怎樣的情形?

一、社會危機

北宋中期,統治集團面臨著嚴重的社會危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兼併現象嚴重。北宋統治者實行“不抑兼併”的政策,加速了土地集中,出現了“富者有彌望之田,貧者無立錐之地”(《資治通鑑》卷二十七,雍熙三年七月甲午)這種尖銳的階級對立局面。

2.農民反抗鬥爭不斷。宋仁宗時,農民不斷起來反抗,遍及中原邊地。

3.冗官、冗兵、冗費。北宋時,統治者用“分化事權”的辦法,防止文官武將專權,結果形成冗官局面。統治者用募兵、養兵的辦法,緩和農民的反擾,造成兵員劇增。擴編後的軍隊,素質低下,臨陣多敗,形成“積弱”;伴隨冗宮、冗兵而來的是國用大增。宋仁宗時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形成“積貧”的局面。

4.遼朝、西夏的威脅。宋朝中後期,邊疆的少數民族先後進入封建化時期,其中在宋朝東北部契丹族建立的遼朝和党項族建立的西夏,先後進入了強盛時期,對宋朝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威脅。

二、澶淵之盟

在五代十國後晉時期,後晉建立者石敬瑭曾把北方的幽雲十六州割與契丹族建立的遼朝。為了收復幽雲十六州,北宋與遼朝進行了長期戰爭。自宋太宗趙光義起,北宋曾多次與遼朝交戰,但一直未能收復失地。

宋真宗景德元年(1004年),宋朝戰勝了遼朝,宋真宗(趙恆,公元998年—1022年在位)與遼朝在澶州簽訂了停戰和議,約定宋遼為“兄弟之邦”(宋為兄,遼為弟),規定宋朝每年贈遼朝10萬兩白銀、20萬匹絹,史稱“澶淵之盟”。1042年,又增10萬兩白銀、10萬匹絹,並改“贈”為“納”。北宋每年向遼朝交納“歲幣”,雙方互不侵犯。

“澶淵之盟”是北宋與遼朝經過多次戰爭後所締結的盟約。對於北宋來說,“澶淵之盟”是個不平等和約,但是微不足道的歲幣換得了北宋幽燕地區的和平,使北宋可以將主要精力放在內政建設和西北戰事上。對遼朝來說,這也是一個很合適的條約,因為當時遼朝內部暗流湧動,及時從與宋朝的糾纏中脫身是明智之舉。從整個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來看,“澶淵之盟”有其積極的一面——它結束了遼宋之間幾十年的戰爭,使此後遼宋邊境長期處於相對和平的狀態,有利於邊境地區的生產和發展,有利於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發展和統一。

三、慶曆新政

宋仁宗康定元年到慶曆二年(1042年)期間,西夏皇帝元昊對宋朝又發動多次大規模的軍事進攻,雙方損失都很大。在慶曆四年(1044年),宋朝和西夏訂立和約,史稱“慶曆和議”。

和議規定:西夏皇帝元昊取消帝號,接受宋朝冊封;宋朝每年給西夏7.2萬兩白銀,15.3萬匹絹,3萬斤茶,稱“歲賜”;開放雙方邊境貿易等。“慶曆和議”訂立後,西北邊境平靜了20多年。

北宋與其他少數民族王朝議和後,邊境相對相安無事。為了擺脫危機,鞏固封建統治,宋朝統治集團內部一些人提出了變法的主張。

早在宋太宗、宋真宗時期,已有一些人提出了變法主張。1025年,范仲淹上書朝廷,主張改革政治。兩年後,范仲淹在應天府掌教書院時,又有《上相府書》,提出同樣的建議,但未被採納。慶曆年間,宋仁宗迫於形勢,責成參知政事范仲淹等人提出改革意見。慶曆三年(1043年)9月,范仲淹向宋仁宗上了一封《答手詔條陳十事》的奏疏,指出當時的情況是內憂外困,不能不加以改革,並提出10項改革主張,包括整頓吏治、培養人才、發展生產、加強武備等四個方面內容,而以整頓吏治為中心,以裁減冗官、選拔“賢能”為整頓吏治的手段。

他認為,有了“賢能”的官吏,就能夠搞好政治,使百姓“各獲安寧,不召禍亂”,緩和社會矛盾。同年,宋仁宗頒佈了幾道詔令,推行了范仲淹等人的主張,即所謂“慶曆新政”。

但變法主張觸犯了一部分官僚地主的利益,一開始便引起了保守派的強烈反對。僅僅一年左右,范仲淹等人就相繼被迫離職,變法隨之流產。到治平三年(1066年),西夏又開始挑釁,戰爭又不斷。長期的戰亂使廣大北方地區的農民遭受宋朝、遼朝和西夏統治者的重重迫害,生產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影響。

四、王安石變法

北宋內外交困使一部分比較開明的統治者要求變法改革。北宋經宋仁宗、宋英宗至宋神宗時,社會趨於穩定,經濟規模空前,文化盛極一時。1067年,宋神宗即位,決心變法。熙寧元年(1068年),王安石被召到開封,主持變法。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為相,推行新法。宋神宗趙頊和王安石的新政策在1069年以後陸續實行。1069年春,宋朝設“制置三司條例司”,議訂變法。

概括而言,王安石變法大體可分為兩方面,即“富國”和“強兵”。

(一)富國

1.青苗法。各地方政府每年分兩次舉行放款,民戶自願借貸,第一等戶每次所貸不得過15貫,第五等戶和客戶不得過1貫半,借貸期限為半年,出息2分。當時,民間的利息很高,一年以5分為常,甚至有超過兩倍到三倍的。

2.農田水利法。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當地居民照戶等高下分派。凡單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在法令頒佈之後的7個年頭裡,全國興修的水利工程達1萬多處,灌溉民田36萬多頃。

3.募役法。把原來按照主戶戶等輪充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政府出錢募人應役。募役的費用,由管轄區內的主戶按照戶等高下分擔。原來有差役負擔的人家所交納的叫“免役錢”;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寺觀戶及坊郭戶、女戶、單丁戶、未成丁戶,也都得按照戶等出“助役錢”,其數目比免役錢減半。

4.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100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平價收購商販不易脫售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商販向市易務交納抵押品,即可成批賒購政府倉庫裡的貨物到各處銷售,半年出息一分。這個新法,後來又在杭州、成都、廣州、揚州及其他一些城市實行。市易法是利用國家權力,限制大商人在市場上的控制和操縱,穩定物價和調劑市場的需求。政府也從中分取了大商人的利潤,增加了國家的收入。

5.方田均稅法。為了保證封建國家財政收入,需要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問題,北宋實行清丈土地。清丈後,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好壞分為五等,均定稅額高低。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較了一些負擔。

(二)強兵

1.置將法。針對更戍法造成的“兵不知將,將不知兵”局面,把禁軍固定在一定轄區,由固定的將官,就地加以訓練,“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當時稱為“置將”。置將法的推行,加強了北宋的邊防力量。

2.保甲法。這項措施把農村民戶加以編制,10家為1保,5保為1大保,10大保為1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選取地主中有“材勇”的人充當保長、大保長和都保正,加強了地主階級對農村的統治權。同時,規定在農閒時集合保丁,練習武藝;每一大保須於夜間輪派保丁值班巡查,以防止農民進行反抗活動。

另外,王安石編纂了《三經新義》,頒佈天下。通過對儒家《詩》、《書》、《周禮》的重新註釋,為變法創造理論依據。

但由於保守勢力過於強大,王安石兩次推行新法,均以失敗而告終。宋哲宗元祐年間,英宗皇后高氏徹底廢除了新法,宋朝又恢復了原先的統治方式。至此,北宋開始走向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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