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中保證所涉及的時效

我國的擔保法中,涉及主合同及其從合同即保證合同,同時保證可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現就主合同和從合同的訴訟時效及其關係予以列舉。

以借款擔保為例,其中訴訟時效分為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和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的訴訟時效。這兩個訴訟時效是以“在保證期間內,主合同的債權人主張權利(注: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主張方式不同)”作為紐帶而連接的,且有先後關係。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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