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參保職工在職時,不按百分之百繳納社保費用誰之過?

企業參保職工在職時不按百分之百繳社保誰之過?很明顯,這個過即責任,大多該由參保職工所在企業方面來負,原因是這類問題,多發生在民營中小微企業里居多一些。

為什麼這樣操作,主要動因是為了減輕企業的繳費負擔,減少人工成本,反映在責任主體潛意識裡,則是為了增加企業的利潤與回報。但是,這樣做侵害的主體是廣大參保職工,是參保職工的法定社保權益。

企業參保職工在職時,不按百分之百繳納社保費用誰之過?

而在國有企業或大型企業集團裡,這類減少或壓低基數的違法事件,則極少發生。因此,國企單位守規矩繳納社保,而參保職工退休後養老金水平偏低問題,往往會拿來為這種以壓低繳費基數的錯誤做法來背書。

企業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職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他們社保繳費的法定標準,是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個人的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因此,不按這個規定繳費的,或人為壓低繳費基數的做法,是政策法律所堅決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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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個別中小微企業不守規矩,人為壓低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行為,實際上等於破壞了正常的社保基金徵繳秩序,侵吞併減少了國家法定社保基金的合法收入。同時,也是對參保職工長遠社保權益的損害與侵蝕,這也是社保繳費納入稅收徵管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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