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起算芻議

作者:徐健 專利律師 濟南寶宸專利代理事務所


一,引言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相關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或無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該起訴期限是以相關人實際收到相關文件之日起算還是以細則規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

2019年8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佈了一個相關案例,該案例明確了上述起訴期限的起算日。


專利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起算芻議


二,案情簡介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第176840號複審決定書,且當天以郵寄掛號信的方式向專利申請人送達,該掛號信於2019年4月28日被專利申請人簽收。

專利申請人於2019年8月6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其起訴期限至2019年7月28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因超出起訴期限,因而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因此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專利申請人認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條第3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因此,推定收到日為2019年5月11日,其於2019年8月6日提起行政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


三,裁定要點

首先,立法法第八條已經明確規定,訴訟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規定,而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已經規定專利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法律明確規定專利申請人的起訴期限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並無在三個月內再加15天的內容。而專利法實施細則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法規,並不屬於可以對包括起訴期限在內的訴訟制度予以規定的法律,其不能通過對專利法中“收到通知之日”的規定進行解釋從而間接對訴訟制度加以規定。

其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其規定的均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下設機構與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請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相關程序與實體規定,其立法本意不是規定在後的訴訟程序中的相關問題。結合上述理解,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應認定其本意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定其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不應理解為人民法院認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含義。

綜上,對於請求人認為其收到被訴決定的時間應當自被訴決定發文日向後推定15天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對專利法第四十六條關於無效決定的起訴期限也有借鑑意義。


四,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十)訴訟和仲裁製度;……”。

2,《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三款: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繫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5,(2019)京73行初9835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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