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到期不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也就是說,若你的住宅是合法的商品房,土地出讓年限是70年。那麼。70年內,除非建廣場、修街道、建車站等公共利益需要,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門無權收回你房屋所佔的土地再出讓。更無權強拆你的房子。否則,是嚴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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