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湧精研】提成、津貼和補貼是否屬於員工的基本工資?


【鑫湧精研】提成、津貼和補貼是否屬於員工的基本工資?

以案說法

小王上班滿一年後被公司以業績不達標解僱了,公司認為小王最後一個月的提成、津貼、補貼等不屬於基本工資,因此最後只支付小王 1000 元就要求小王不用再來上班了。

小王很疑惑,難道提成、津貼和補貼不屬於基本工資嗎?

1989 年國家統計局頒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鑫湧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提成為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業和員工之間分成的方式,意在鼓勵員工積極性,一般是按照業務量或銷售額提成,即多勞多得。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一種福利,提成、津貼和補貼都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

上述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公司不僅要向小王全額支付最後一個月工資(包括提成、津貼、補貼),而且還要支付 2 個月的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

通過小王的案例我們都知道提成、津貼和補貼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但是是否所有項目都應列入基本工資的範疇呢?還真不一定。在此我們不禁思考,還有哪些系不列入工資總額範圍的項目呢?我整理了 14 類項目為大家提供參考:

(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綜上,上述所列 14 類項目不屬於基本工資範圍內,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通過對比,我們發現,納入員工基本工資的範圍是有限的,並非所有項目都屬於基本工資,大家要注意區分。


(本文系廣東鑫湧律師事務所原創,轉發需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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