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不一致,房屋補償金如何處理?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不一致,房屋補償金如何處理?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不一致,致使後頒發的房產證被撤銷,並不意味著對相關房屋所有權的實體權屬


裁判要點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不一致,致使後頒發的房產證被撤銷,並不意味著對相關房屋所有權的實體權屬判斷,房屋所有權歸屬及補償金額劃分由房屋所……。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72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韓桂蓮,男,1934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內蒙古呼倫貝爾。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菏澤市成武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菏澤市成武縣文亭街143號。

法定代表人黃福常,縣長。

一審第三人韓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菏澤市成武縣。

一審第三人田素花(系韓建之妻),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菏澤市成武縣。

再審申請人韓桂蓮因訴被申請人山東省菏澤市成武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成武縣政府)房產登記行政複議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80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人韓桂蓮申請再審稱:1.成武縣國土資源局1994年的處罰可以證明申請人有涉案土地使用權,不存在土地使用權屬證明與房產登記不一致的情況。2.第三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目的不具有正當性,且第三人申請行政複議超過法定期限。3.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房屋由再審申請人韓桂蓮所建,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強,可以證明獲得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權屬的實際情況。據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裁定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的合法性問題。原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本案中,在韓桂蓮向成武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案涉房屋登記發證前,被申請人成武縣政府已就案涉房屋所在土地為韓金頒發了成國用(1999)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兩個頒證行為在權利主體上存在矛盾,被申請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需一致”原則,作出確認後一頒發房產證的行為違法的複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但後頒發的房產證被撤銷,並不意味著對相關房屋所有權的實體權屬判斷,房屋所有權歸屬及補償金額劃分由房屋所有權的基礎法律關係決定。關於本案房屋補償涉及的爭議,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亦可通過其他法律渠道解決。

綜上,再審申請人韓桂蓮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韓桂蓮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黃永維

審 判 員 耿寶建

審 判 員 李智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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