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車禍去世中介沒說,買家拒付中介費稱“有違公序良俗”

原房主因車禍去世,二手房交易時中介沒有告知。這套房屋算不算“凶宅”,這一交易是否“有違公序良俗”?蘇州崑山的何先生為此拒絕支付中介費3萬餘元,被房產中介告上法庭。近日,崑山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是如何認定這些問題的呢?

原房主車禍去世中介沒說,買家拒付中介費稱“有違公序良俗”

交過2萬元定金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2019年7月,在蘇州某房產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的居間服務下,何先生與李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購買李女士位於崑山周市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並在協議簽訂後20日內支付首付款46萬餘元,於7月31日共同辦理過戶手續。

可何先生在當日支付完2萬元定金後,不久就拒絕購買該房屋,並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交易沒能完成,何先生是否應該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

這筆居間費用達3萬餘元,雙方為此發生糾紛,並鬧上法庭。

買房人:與自己購房的初衷相違背

據瞭解,李女士的房屋繼承自其丈夫方先生,而方先生在2015年的一次車禍中不幸去世。

在法庭上,何先生表示在簽訂看房確認書和房屋買賣協議之前,他曾多次聲明居間介紹的房屋必須是屋內沒有發生過任何死亡事件包括自然死亡。他認為該要求是一種“自然的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規定,中介公司也承諾房屋沒有類似情況。

何先生稱,在瞭解到該房屋產權人死亡的事實後,認為與自己當時購買房屋的初衷相違背,該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存在嚴重的瑕疵在先,導致了定金被沒收的損失。並且,在簽訂居間合同一個月後,出賣方也願意按照定金罰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中介並未提供完整的居間服務,因此拒絕支付中介費用。

法院:中介已促成交易,應付中介費

面對何先生的說法,房產信息諮詢公司則認為,何先生對該房屋經過了解,且並未有人在房內過世,繼承取得的房屋只要不存在單方面預告登記、司法查封的限制情況,是可以正常買賣的。在此情況下,何先生依然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中介方是否存在怠於履行居間合同的行為。

法院認為,首先,涉案房屋雖然屬於繼承所得,但是涉案房屋內並未發生過死亡事件,更不屬於傳統異議上的“凶宅”,或者“有違公序良俗”的事實。因此,中介公司不存在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情況。

其次,該房產信息諮詢公司已經通過自己的努力促成了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雖然交易並沒有如約繼續履行下去,這也是何先生違約造成的。該公司促成買賣交易,何先生依法應該支付居間費用。

法官:案情與公序良俗沒有必然聯繫

關於需支付的居間費用金額,崑山法院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以及某房產信息諮詢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完成程度,考慮到公平原則,法院酌定何先生支付約定居間費用1萬餘元。

法官表示,一般來說,房產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才支付報酬。但本案中何先生解除合同的原因並非法定理由,也非合同約定,更與公序良俗沒有必然聯繫,中介公司在合理履行自身義務後理應獲得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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