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法律專題之六:有戶口的非產權人是否可分得徵收利益?

在目前的房屋徵收過程中,還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

房屋的產權人和戶口登記的在冊人口不一致。這種情況一般是由於婚姻、繼承等家庭關係造成的,如原產權人過世時將房屋指定給某位子女繼承,但戶口在冊的有其他子女的,又比如產權人照顧親屬子女讀書而將戶口遷入的,又或者因為離婚產權已經分割但戶口尚未遷出的。那麼,此類房屋在被徵收時,在此處有戶口的非產權人是否可以分得部分徵收利益呢?

房屋徵收法律專題之六:有戶口的非產權人是否可分得徵收利益?

應該說,私房的被徵收人是房屋產權證所登記的權利人,在被徵收房屋內有在冊戶口並不代表必然獲得被徵收人身份,也並不代表必然能享有徵收利益。但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後,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既然法律規定被徵收人有義務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那麼不難得出一個推論,即在私房被徵收時徵收補償利益並不一定都是統歸屬於私房產權人,而是有部分屬於房屋的實際使用人

那麼怎麼確定“房屋使用人”呢?這時候該戶的戶口就起了很大的作用了。在民事訴訟階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訴舉證原則,房屋使用人必須用證據證明自己是該房屋在被徵收時的使用人,這時候在冊戶口就成為了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據。除了在冊戶籍之外,其他一些如水、電、煤繳費憑證、物業管理費收據、居委會證明、鄰居證言等也都可以作為證明房屋使用人的證據,但這些證據的效力都沒有戶口來的強悍。

房屋徵收法律專題之六:有戶口的非產權人是否可分得徵收利益?

除了證明房屋使用人外,戶口其實還隱含著另外一層的法律含義,即該房屋的歷史來源有可能和在冊戶籍人員有著很大的聯繫,也就是說戶籍人員是基於某些歷史特定原因而合法地獲得了房屋的使用權,並得到了產權人的許可和默認同時,房屋徵收作為一種政府行政行為,其初衷是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權利、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條件,這和普通的民事行為仍存在著較大差異,因此非產權人的實際居住情況也是法院最終判決的一個重要考量點

因此,有戶口的非產權人是否可以分得徵收利益,這其實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是”或“否”問題。像本文開頭所列舉的繼承、子女讀書、婚姻等情況,雖然都造成了有戶口的非產權人,但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截然不同。每個案例都有其特殊性,有時並沒有非常具體的法條作為判決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擁有著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附參考閱讀

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一)

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二)

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三)

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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