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掌握房地產企業這幾類預售款的稅收處理

文|金穗源商學院 許明信

房地產企業在預售開發產品時,往往會收到諸如誠意金或者是通俗所講的訂金之類的款項,那麼當收到此類款項時,

企業是否需要開票,有沒有發生相應的納稅義務,以及會計與稅法上又是如何處理的。

一文掌握房地產企業這幾類預售款的稅收處理

我們通過案例來分析一下。

【例】金穗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8年1月與客戶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並收取客戶“訂金”共30萬元。問:金穗源公司應當如何進行會計核算?是否發生納稅義務?應如何開具發票?

首先,我們明確金穗源公司收取的是“訂金”,是不屬於預收款項的,應當在其他應付款核算。實際上,訂金在法律層面是沒有定義的,對雙方的約束力相對較弱。所以,對收取的訂金,不產生納稅義務,不需要開具發票,向業主開具收據就可以。

那麼,如果收取業主的如果是“定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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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在法律層面是有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定金比例不會超過合同總額的20%,而且定金具備擔保的概念,所以,企業收取定金就需要在“預收賬款”進行核算,即應確認為未完工產品的銷售收入。因此,收到定金款時就要預繳增值稅及附加,需要預繳土地增值稅。收到定金需要預交稅款,但根據《財稅2017-58號》規定並沒有發生納稅義務,可以向業主開具收據或者根據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的規定,選擇編碼602開具不徵稅發票。發票開具之後,由於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所以在申報增值稅報表的時候,不需要在附表1填報增值稅的收入。

另外,項目預售期間,房地產經常收到業主的首付款或者按揭款,一般來說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是30%,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是60%,簽訂銷售合同之時收到的定金一般是納入首付款作預收賬款處理的,按揭款也一樣。發票的開具同“定金”的處理是一致的。

最後,《稅苑微課》的學員提出這樣的疑問:在項目預售期間,如果企業已收齊房款,但是項目還未完工,這時客戶要求開票,企業該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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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樣理解,項目未完工,增值稅納稅義務就沒有發生,所以仍然只是做預繳申報,因此不能開增值稅的正式發票,仍是開具編碼602的不徵稅發票。如果企業開了正式發票,根據營改增文件的相關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當天。而因為項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實際建築面積並不確定,將來很有可能發生補退房款的事項,所以在項目未完工時,即使收齊房款,建議企業還是開具不徵稅發票。


預售階段,房地產企業會想著法的回籠資金,各種形式的收款以及促銷活動不花八門,舉不勝舉,然而,作為會計人員必須搞清楚經濟業務的實質,分析業務後的稅收問題,防範預售款處理不得當,給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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