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渝北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北府辦發〔2017〕16號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渝北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國有公司,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渝北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7日

渝北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渝北區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區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釆購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人按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其它相關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採購渝北區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行為。採購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投標方式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採購人不得以化整為零或其它方式規避監管,對同一品目採購,一個月內原則上只能申報一次。

第二章 採購相關單位及職責

第六條 區財政局是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發佈政府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擬定我區政府採購的各類規範性文件;

(二)批覆政府採購預算,對政府採購進行預算執行管理;

(三)審核政府採購方式,下達採購計劃;

(四)收集、整理、統計政府採購信息和資料;

(五)依法認定社會中介機構的採購代理資格;

(六)接受政府採購合同備案;

(七)組織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工作人員業務考核與培訓;

(八)受理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投訴;

(九)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採購制度的貫徹、宣傳和執行;

(二)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要求,建立健全單位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並報區財政局備案。歸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成立採購工作組,分設不相容崗位,規範內部審核。財務人員為本單位政府採購監督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工作組成員;

(三)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劃;

(四)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分散採購工作;

(五)參與本單位的集中採購工作,派出採購代表參與評標;

(六)組織本單位政府採購履約情況的驗收;

(七)處理對本單位的供應商的質疑和協助政府採購管理監督部門、採購代理機構處理供應商的質疑與投訴;

(八)向區財政局報送有關政府採購的審批、備案文件和執行情況及信息統計報表;

(九)保存本單位政府採購檔案。政府採購檔案和財務檔案一併保存,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八條 區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中心是集中採購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接受採購人委託組織採購活動,嚴格按採購法規政策實施政府採購;

(三)製作併發布標書、詢價文件、談判文件、公告等;

(四)組織對被質疑項目的調查和複核,答覆供應商對政府採購的質疑;

(五)受採購人委託簽訂代理合同和對需要監章的合同進行審核監章;

(六)受採購人委託組織對政府採購項目的驗收活動;

(七)依法收集整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有關信息,對評標專家進行評價;

(八)對採購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制止無效的應記錄後向有關部門報告;

(九)定期向區財政局上報政府採購統計信息及相關資料;

(十)做好政府採購檔案、現場錄音錄像資料保管等各項基礎工作;

(十一)組織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

第九條 區發改委對其所立項和備案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購按規定進行監管。

第十條 區公共資源管理辦公室對區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中心進行內部管理,對其組織的採購活動進行內部監管。

第十一條 區審計局對政府採購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章 組織形式及採購方式

第十三條 分散採購,是指採購金額在分散採購限額20萬元以上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採購活動,分散採購可由單位自行組織或委託區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中心釆購;採購限額20萬元以下協議供貨品目以外的採購項目,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條例等規定,不需申報,由採購人按照公開、公正、公平、高效廉潔的原則,依照單位《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要求自行購買。本單位成立的採購工作組對採購行為負責,本單位財務、監督部門對採購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集中採購,指採購人將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行為。採購項目在集中目錄內,採購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集中採購。

(一)達到公開招標限額200萬元以上的應當公開招標;集中採購目錄內協議供貨品目,金額在1—20萬元的採購人應該申報採購計劃後在重慶市政府採購電子交易平臺上購買。年度採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限額,實施工作時間和量隨機,且不宜由一家供應商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報經區財政局同意後可公開招標建立協議供貨商和定點供貨商庫進行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

(三)非協議供貨目錄20—200萬元內,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採購項目,可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經區財政局下達計劃後實施;公開招標後只有兩個合格供應商的,經區財政局同意可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與其談判;

(四)非協議供貨目錄20—200萬元內,只能從唯一供應商採購的採購項目,可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單一來源採購需公示後填報《單一來源審批表》,經區財政局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公開招標後只有一個合格供應商的,經區財政局同意可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五)非協議供貨目錄20—200萬元內,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經區財政局下達計劃後實施;

(六)非協議供貨目錄20—200萬元內,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服務和PPP採購項目,可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經區財政局下達計劃後實施。

第十六條 對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200萬元以上,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確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貨物及服務項目,採購人可申請變更採購方式。200—500萬元需經分管區領導同意;採購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經過區政府常務會審定,由區財政局批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章 政府採購預算及執行

第十七條 各預算單位在編報財政預算時,應根據需求情況,按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要求,將年度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程序上報。

第十八條 區財政局按相關程序審核批覆政府採購預算。採購預算一經批覆不得隨意調整,採購節餘資金未經區財政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預算資金支付,須按採購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進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十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已批覆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政府採購需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採購人對採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採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確定項目採購概算;

(二)採購人通過政府採購管理系統編制採購申請,採購人應根據採購項目具體情況提交採購方式;

(三)採購人提交採購申請,同時需附採購函,涉及重大事項和其它前置程序的,需同時上報重大事項和其它前置程序相關資料;

(四)主管預算的單位對基層單位採購申請進行審核;

(五)區財政局和區國資委對採購申請資金和採購合規性進行審核;

(六)區財政局根據相關規定和提交的採購方式下達採購計劃;

(七)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按下達的組織形式和採購方式採購;

(八)簽訂採購合同並進行合同備案和合同公示;

(九)組織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十)按合同約定和財政資金支付規定付款。

第二十一條 各採購方式需要公示的須按以下方式和時間公示:

(二)競爭性談判:在“重慶市政府採購網”上發佈不少於3個工作日;

(三)詢價:在“重慶市政府採購網”上發佈不少於3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合同及代理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應採用書面形式。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明確採購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將政府採購合同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集中採購項目應當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送區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尚未產生結果的,由區財政局責令改正,對責任人予以批評。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結果但未實施的,由區財政局依法予以撤銷,對責任人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已實施且造成國家損失的,區財政局停止支付採購資金,已支付的採購資金由採購人負責追回,對責任人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區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中心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區財政局責令改正,對責任人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由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對責任人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各單位採購人員違反單位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擅自採購的,單位財務部門不得支付資金,由單位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供應商、評標專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採購人、區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中心,應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等政策。採購人應大力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應預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業實施採購。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渝北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渝北府辦發〔2016〕2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公開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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