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為強拆鋪平道路!?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為強拆鋪平道路!?

在房屋徵收過程當中,徵收方和戶主應當先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根據協議,徵收方再實施先補償後拆遷的行為。

但是,凡事總有一些特殊情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該規定中,確定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協商不成後,政府可以單方面出具徵收補償決定書。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為強拆鋪平道路!?

(圖片來自網絡)

出具徵收補償決定書,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一:在政府的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在進行徵收之前,會確定徵收補償方案,這是拆遷戶取得補償的根本依據。這份方案是有時間規定的。畢竟,一個項目的開展需要進行評估,需要計劃,需要知道什麼時候項目能夠結束。因此,在該期限之內,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和拆遷戶如果達不成補償協議的話,為了完成拆遷的任務,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可以準備出具徵收補償決定書。

但是,這對拆遷戶來說,有一個巨大的隱患:那就是拆遷戶的權利如何保障?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決定書如果不公平,嚴重損害拆遷戶,又該怎麼辦?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為強拆鋪平道路!?

(圖片來自網絡)

條件二: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就無法與對方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協議籤不了,只能一直拖著。針對這一點,不僅僅是拆遷補償決定書公平不公平的問題,還包括拆遷補償最終花落誰家的問題。

拆遷補償決定書如果能夠隨意出具,那對拆遷戶的損害是無比巨大的。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為強拆鋪平道路!?

(圖片來自網絡)

因此,法律對拆遷補償決定書的出具做出了一定的程序規範。

1、評估機構作出評估;

2、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報請;

3、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條例規定和徵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

4、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一般情況下,雙方如果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只要按照協議補償到位,拆遷過程便是輕鬆加愉快的了。即便補償不到位,有協議在,拆遷方也不敢輕易強拆。但是,這種單方面出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的情況下,如果決定書對拆遷戶不利,那政府實施強拆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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