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案件,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離婚訴訟案件,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人對規定的理解不正確,導致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導致不必要的時間浪費,也增加了法院和當事人的精力消耗,現就法律的規定,對離婚案件的管轄解讀如下:

  一、 民事案件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解讀:該條法律規定實際上所確定的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則;

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法律關於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讀:該條規定是對民事案件中“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則的例外。

例如:張男的戶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戶口在四川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張男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李女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張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張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張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張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張男與李女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張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張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並且李女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張男與李女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張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張男與李女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張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張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三、關於對離婚案件中一些特別情形的法院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讀:特別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的情形

如張男戶口在A地,李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張男生活在A地,李女一日突然失蹤,雖經張男苦苦查找,但仍未發現李女的蹤影,張男無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無管轄權

  2、一方或雙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形

(1)、如張男戶口在A地,李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張男居住在A地,李女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有徒刑3年而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現張男想提出離婚訴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沒有管轄權;

(2)、如張男戶口在A地,李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張男、李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張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李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張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李女被監禁時間未達到一年,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沒有管轄權;

(3)、如張男戶口在A地,李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張男、李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張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李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張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李女被監禁時間達到一年以上,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沒有管轄權;

  四、關於軍婚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析:

關於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具體的情形包括:

1、張男與李女系夫妻,張男為非軍人,張男的戶籍在A地,李女是現役軍人,且李女為非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張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張男與李女系夫妻,張男為非軍人,張男的戶籍在A地,李女是現役軍人,且李女為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張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張男與李女系夫妻,張男與李女都是現役軍人,張男在A地工作,李女在B地工作,若現張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五、關於涉外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4條規定:“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 析:

國務院僑辦在2005年對華僑定義中的“定居”作了明確解釋:“中國公民已取得駐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或雖未取得駐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駐在國連續5年以上合法居留資格,並在國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國外。出國留學生(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及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認為是定居。”,涉外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的情形主要如下:

1、張男與李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關係,現雙方定居在國外,雙方在中國A地登記結婚,在雙方離開中國去國外定居時,張男的最後居住地為B地,李女的最後居住地為C地,現張男若向國內的法院起訴離婚,則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張男有權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訴;

2、張男與李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關係,現雙方定居在國外,雙方在國外登記結婚,在雙方離開中國去國外定居前,張男的原戶籍在A地,李女的原戶籍在B地,張男的最後居住地為C地,李女的最後居住地為D地,現張男若向國內的法院起訴離婚,則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張男有權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訴;

3、張男與李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關係,現李女居住在國外,張男居住在國內,張男的戶籍在A地,李女的戶籍在B地,現張男若向國內的法院起訴離婚,則A地的法院有管轄權,而B法院沒有管轄權;若李女向國內法院起訴離婚,則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轄權,而B法院沒有管轄權;若張男在起訴離婚前已離開A地並在C地連續居住超過一年,則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4、張男與李女系中國籍,雙方系夫妻關係,現張男與李女都居住在國外,張男的戶籍在A地,李女的戶籍在B地,現張男若向國內的法院起訴離婚,則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張男有權選擇任一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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