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暴亂分子,肅清“港獨”流毒,為香港高院的判決點贊!

重判暴亂分子,肅清“港獨”流毒,為香港高院的判決點贊!

6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對梁天琦等3名參與“旺角暴亂”的人員作出量刑判決,其中,梁天琦被判6年監禁,盧建民被判7年監禁,黃家駒被判3年半監禁,這是迄今為止“旺角暴亂案”中被判刑期最高的一批被告。

我們不妨將時針撥回2016年農曆大年初一:

當晚,香港九龍旺角地區因小販涉嫌非法經營發生執法衝突,大批“本土派”人士聞風而動,包括梁天琦、盧建民在內的數百名暴徒與香港警方爆發嚴重衝突。暴亂持續到第二天凌晨,造成大量警務人員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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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這場襲警暴亂竟被一些香港政治力量美其名曰為“魚蛋革命”,時任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嚴厲譴責事件,強調絕不姑息目無法紀的行為。

比較香港特區法院在最近兩三年內對一些社會高度關注案件的判決可以發現,作為具有法治傳統的香港特區在經歷過“非法佔中”和“旺角暴亂”的衝擊,以及立法會宣誓風波的困擾之後,正處於一個重塑社會各界對法治傳統信心的特殊時期。

這一過程,時值香港迴歸二十週年的歷史時刻,因而也具有了對特區未來展望的意味。

  • 2017年初的“七警案”判決中,涉案警務人員被重判引發香港數萬人集會聲援警方,多個團體及民眾舉行示威遊行,抗議法官判決不公,嚴重撕裂香港社會。該案几乎成為香港司法裁判史上的“臭案”。
  • 2017年9月的“梁遊宣誓案”判決中,終審法院細緻梳理了此案由來和涉案法律規定,既回應上訴申請,又對基本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進行確認,有效平衡了權利保障和特區憲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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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2月的“黃之峰案”判決中,香港終審法院維持原審判刑,黃之峰等人無需入獄服刑,特區政府律政司提出刑期複核的法律理由沒有得到支持。此案本來應該是對“非法佔中”惡果的肅清,但判決書卻在一定意義上肯定了“公民抗命”的正當性,對違法行為有縱容之嫌。

基於以上案件判決的具體情況和社會影響,此番“梁天琦案”的判決,其實在某種意義上肩負著重塑特區各界對於香港法治傳統信心的任務。

正如該案審理法官彭寶琴所指出的,處理案件時,只有守法及違法之分,絕不容許將民生或政治訴求訴諸暴力。被告參與暴動的後果均屬咎由自取,法庭不接受政治訴求為求情理由,亦不容許將民生及政治等爭議訴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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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這起判決傳遞出一個非常明顯的信號,即在香港所有實施暴力的行為,不論打著什麼樣的旗號,都應該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天的香港社會在某些問題上還存在模糊認識,比如有人認為“港獨”屬於言論自由,也是可以公開討論的政治話題,但如果公開討論“港獨”被允許的話,那麼以什麼樣的方式實現“港獨”目標,對於其後的第二步、第三步又該如何應對和防範?對於這些問題,我們必須要頭腦清醒、正本清源,這對於恢復香港法治傳統,形成良好社會秩序是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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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方面來看,香港特區法院更要深刻理解其肩上的責任,認識到其在個案判決中的立場和理由,會深刻影響香港社會對於法治的預期和判斷。香港法院採取普通法的傳統,其判決往往不僅影響涉案的當事人,而且還會涉及政府公權力的行使,案件的影響力也往往要溢出案件本身而牽涉到其他民眾的權利,並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

法院在這些標誌性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能僅是案結事了、化紛止爭,更要積極回應香港社會對於公平公正的期待,在自由與秩序之間確定適當的邊界,尋找利益平衡的原則。這才是香港特區法院法官應該履行的基本角色和憲制責任。

作者李曉兵,系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本文由樹木計劃支持,長安觀察出品,首發在今日頭條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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