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心遠地自偏49

家長的要求不合理。

我們從以下幾點來分析:

1,學生突發心臟病猝死屬於不可預測的意外,並不是因為受到精神刺激或者參加了劇烈活動。雖然作為家長心裡難以接受這種事情,但也不應該成為向學校索要賠償的理由。此先河一開,影響極其惡劣。

2,心臟病從發病到死亡時間很短,如果學校已經在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並盡到了救助義務,那麼學校方面完全不用為此擔責。

3,退一步講,如果學生家長無法證明學生的心臟病突發和老師的教學及學校的管理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學校方面一點責任都不應該承擔,包括所謂的百分之幾的賠償責任。我們不能助長我弱我有理的歪風邪氣,如果只要是在學校發生的意外就需要學校擔責的話,那樣學校還怎麼正常教學?

4,校方的責任是教書育人,是傳授知識,而不是無條件地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對於某些不可抗力或者難以預測的意外,學校不應該擔責。如果把學生送到學校就認為學校應該承擔一切責任,這樣的想法十分錯誤。

總的來說,之前確實有類似的事情發生,並且也確實是校方出錢平息了事端,所以這種問題才會成為討論熱點。其實在很多情況下,學校是出於人道救助和息事寧人的考慮才給錢了事。但個人認為這種做法不值得提倡,如果沒有責任,一分錢都不應該給。如果給了,效仿者將接踵而至,後續影響更加惡劣。


夜雨如書

學生上學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去世,這事對於家長確實難以接受,但這個事要分成兩部分去看。

第一,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第二,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從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可以適當的人道補償,包括募捐,但是遇到這樣獅子大張口的家長,就算了吧。


韓東言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題主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不足以判斷事實。

有時候我們親眼看見的可能只是事實,卻絕不是事情的真相。

如果真的如題主說的那樣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我想學校是不應該負全部責任的,或者說只應負少許責任。

因為對於心源性猝死的患者來說,往往發病很突然,即使被即使發現了即使救治了,也不一定能夠起死回生。

因為信息不全,所以我不想討論學校是否應該賠償60萬的問題。

我想說的是:為什麼會突發心臟病死亡?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生活中,工作中,我們見過的心源性猝死大多是中老年患者,這個人群主要是因為原本就患有心臟病或者長期疲勞處於亞健康狀態。

對於年輕人的心源性猝死時常也會出現,但比較少。導致年輕人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先天性心臟病/爆發型心肌炎等等。

而,這位女生在倒下之前有沒有出現過發熱/腹瀉/胸悶/心悸/胸痛等症狀我們不得而知,她有沒有向家長或老師求救過我們也不得而知。

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有一點讓我覺得比較可惜,子啊國內的公共場合,很少能夠看見AED。

就算是某處有AED,能夠正確使用它的人也非常的人。

大多數人嚴重缺乏基礎的醫學常識,更加缺乏急救常識。

我們應該學會心肺復甦,學會使用傻瓜式的AED。

否則,如果某一天我們自己倒地了,同樣也不會有人來施救,等待我們的將只有死路一條。


最後一支多巴胺

這位學生的倒地心臟驟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沒有因果關係。這是猝死,誰也無法預料。學校自然也沒有責任。

女生倒地之後,如果學校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麼學校也算盡力而為了,該做的也做了,也沒什麼過錯責任。

作為急診醫生,我不想糾結到底是誰的責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個學生髮生心臟驟停,我們怎麼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實,要挽救一個突發心臟驟停學生的生命,我們可如果做到以下兩點,就會獲得不一樣的結果。

1. 在校園普及心肺復甦急救術

2.在校園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當心髒驟停發生,如果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將會大幅度提高他們存活的機會,將使得超過50%學生被拯救,這是功德無量的事情,希望學校重視校園急救安全體系建設。

答主:急診夜鷹,急救自媒體科普作者。


急診夜鷹

由於不清楚當地教育部門及學校就這樣問題做了哪些工作。本人無法評價合不合理!

但本人從突發事件的角度來闡述三個方面,學校若做好這些工作,相信處理不難,若未做或未做好,那就是失職,只有按法辦事了!



如下:

一、學校是否對學生進行體檢及相關病史核查!這是最主要的!


二、學校是否對有病史的孩子及家長就孩子病情作溝通、作應急方案、及突發事宜有關告之並落實相關措施!這是當學校、班級出現一定病史學生後必須提前做的工作!並落實好相關保險及監護人責任工作!事未發生,先按照法律及相關做好預防及責任落實工作!



三、突發病情時,學校是否按預設的相關應急方案進行搶救及善後工作!是否應了學校之責!



如果以上措施到位!相信幾十萬賠償也好、責任也好,一切照章辦事、依法解決,對各方都是一種權益的保護!



最後我想說:賠不賠60萬,並沒有什麼合不合理,更何況有國家保險在那裡,交與不交,索不索賠,那看學校管理了!所以以上之題目意在質問學校有沒有盡學校管理之職責、違不違反國家法律及道德管理之規定!


歡迎有不同的看法,下方留言!

感謝關注和留言!謝謝!


沙漠遇見大海

你好,我遇到過類似的事件,能夠回答你的問題。

2010年10月8日早餐過後,我們學校一高姓初二男生,看到同班幾個同學在操場裡玩,就想跑過去跟他們一起玩,結果就因心臟病倒在了旗臺邊,經搶救無效身亡。我作為學校代表參與了整個事件的及解決過程。當時家長也提出類似的賠償要求。我們認為,家長提這樣的要求從情感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從道理上和法律上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但是,家長因為失去了孩子,情緒非常激動,把一切過錯和責任都歸於學校,甚至歸於我們這些根本不認識他孩子的校方人員,還想動手毆打我們。我們非常理解家長的心情,儘量剋制自己的情緒,儘量按照家長的要求辦好孩子的喪事,安頓好家長和其親友。

隨著家長情緒的穩定,賠償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家長一口咬定所有過錯責任都在學校,要求學校賠償40萬,而我們則拿出證據證明校方無過錯,不同意賠償那麼多,只答應象徵性地給幾萬元安撫費。為此,家長還給孩子死因進行了司法鑑定。

雖然司法鑑定結果仍然表明孩子是因為心肌肥大而死亡,但家長仍然堅持過錯責任都在學校。由於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問題被提交到了市信訪辦。經信訪辦調解後雙方同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於是,問題被提上了法庭。

經法庭調查,最後認定學校在孩子死亡這件事上沒有過錯,但是學校需承擔無過錯責任。最後,經法庭調解,學校賠償了家長8萬元,連同前期喪葬費用和家屬的吃住費用,學校一共花了12萬元。考慮到學校沒有專項經費支出,市政府給學校補助了8萬元,其他費用大都在公用經費中報銷了。

在這件事上,家長是值得同情的,但他們提出的賠償要求是不合理的。我們處理這件事堅持的原則是同情家長,安撫情緒,實事求是,依法承擔該承擔的責任,不激化矛盾,最重要的是要依靠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的支持解決問題。


半塊黑板

從文字描述上看,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元是完全不合理的!

從本問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得治,學生在學校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沒有其他外力的作用或侵害,這是屬於個人自身身體原因造成的損害,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學校及時的搶救孩子,將孩子及時送醫救治,學校不存在過錯,那麼學校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學生突發心臟病的過程中,學校存在著過錯,比如學校老師得知孩子突發心臟病,依然怠於救治孩子,因為沒有及時將孩子送醫救治,那麼學校就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即使學校存在過錯,但孩子自身的疾病仍是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學校也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60萬元的賠償標的估計是全部責任的數額,對有責任的學校來說,也是個非常不合理的索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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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小天法律諮詢

學生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明顯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而且,家長的這種行為是訛詐、敲詐勒索,是犯罪行為。如果學校追究起來,家長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很多家長都覺得,孩子只要走進學校後,孩子的一切就是交給學校負債了。孩子在學校出現任何問題,學校都得承擔責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只是不懂法的家長的一種個人認識而已。

根據我國教育部令1第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學校不承擔監護義務,監護義務仍需家長承擔。

所以,並不是學生在學校出現的任何傷害或事故學校都需要承擔責任。這一點,家長們一定要弄清楚。

本事例中的女生,其死亡原因是心臟病突發。這明顯不是其在學校受到什麼外來傷害所導致的,其心臟病也不是因學校而得的。得病、犯病都是學生本人在自然條件下發生的,與學校沒有關係。

而在這個事件中,學校唯一需要盡的一些義務,是孩子病發後的現場急救和撥打120送醫,等輔助義務。

這裡面還存在個問題,因為我國民眾對急救知識的掌握並不普遍,尤其學校裡都是學生,掌握急救技能的人更是少。而且,師職人員也不一定懂得急救知識。所以,存在沒有急救能力的可能。

再結合心臟病這種可能瞬間病發致命的特點,也許學校採取任何急救措施,都來不及挽救。

所以,學校只要採取了能力範圍內的輔助救援義務,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假如,家長一直為了讓學校賠點錢而鬧事,學校可以考慮採取法律手段維權。甚至可以以敲詐勒索,起訴家長。

儘管,孩子病故需要同情,但家長也不能因此而肆意訛詐、無理取鬧。否則,可能會觸犯法律,給自己雪上加霜。

法治社會,不可胡作非為,要依法辦事!

大家覺得學校需要賠償嗎?說說你的看法。


龍族社

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償60萬元,合理嗎?

為了說清楚這個問題,我簡單明瞭從兩個方面來回答:


一、讓我們先來了解2條與這起女學生死亡有關的法律規定

1、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這名女學生的突然死亡該不該賠償,有兩個細節決定了家長索賠的合理性區別

第一個細節:如果這名女學生是從家裡去上學時,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而學校和老師也採取了相應的急救措施或䃼救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家長向學校提出賠償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和合理性的。

儘管題主沒有描述女學生是多少歲,但就已經上學了來分析,應該是8歲以上了,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女學生是剛走到教室門口,就說明這名女學生是從家裡去上學時走到學校教室時發生的事情,而不是在學校上完課或開展完什麼活動後走出教室的。另外,題主沒有描述學校有沒有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比如,叫120急救、組織校醫及時搶救。但我們設想的是:學校在採取了對應措施的前提下,根據以上兩條法律的規定,家長向學校提出賠償是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

第二個細節:如果這名女學生即使是從家裡去上學時,走到教室門突發心臟病死亡,但學校和老師沒有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和䃼救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依據上述2條法律規定,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家長提出索賠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

當然,究竟賠償多少?60萬元是多是少?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


潤友

發生這類事情確實令人悲傷,文中沒說女生年齡,依法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 如果8週歲以下的小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學校能夠證明自己發現後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措施,例如做人工呼吸和撥打120或者送醫,女生死亡不是學校責任,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2. 如果8週歲以下的小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措施,例如沒有做人工呼吸搶救、未撥打120或者未及時送醫,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多少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

  3. 如果8週歲以下的小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家長證明學校沒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例如沒有做人工呼吸搶救、未撥打120或者未及時送醫,女生因救治延誤死亡,學校有管理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多少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

  4. 如果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家長證明學校沒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沒有做人工呼吸搶救、未撥打120或者未及時送醫,女生因救治延誤死亡,學校有管理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多少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多多點贊,我是律師,法律問題歡迎關注我的頭條號!多多邀請我回答法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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