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轉自:上海審判研究整理
一、婚前買房情形
出資情況 | 房產證登記署名 | 司法實踐處理 |
一人出資 |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 登記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 房屋屬個人財產 |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的 |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 |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
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 |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 |
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 |
雙方出資 | 房屋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
房屋只是登記在一人名下 |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 |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
二、婚後買房情形
出資情況 | 房產證登記署名 | 司法實踐 |
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 | 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 | 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 |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 ||
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 | 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 |
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 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 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
只是登記在一方名下 |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 |
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一般視為未成年子女財產,有撫養方暫時管理 |
三、父母出資買房情形
時間 | 出資人 | 房屋登記 | 司法實踐 |
結婚前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房屋登記出資方子女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 房屋登記出資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 |
屋登記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 ||
房屋登記雙方子女名下 | 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 ||
雙方父母均出資 |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 |
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 | 房子屬於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 ||
結婚後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兒女名下 | 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或雙方)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 |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 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 |
雙方父母出資 | 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 | 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四、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情 形 | 司法實踐 |
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 沒有房產證前先住著,有了房產證後另行起訴。 |
房產證有第三人名字 | 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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