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電商費”騙局怎麼破?

去樓盤買房,工作人員宣稱有“6萬元抵8萬元”的優惠。結果,交了錢的業主後來發現,6萬元既沒進入開發商的賬戶,在合同上也沒體現。2月12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河北廊坊“民安華府”的多名業主向該報記者投訴:自己遭遇了“電商費”的騙局。

“電商費”為何物?筆者查閱到,“‘以錢抵錢’’的房產電商費來源於電商平臺,故也被取名為電商費。”然而,這種聽起來似乎存在於電商行業的收費名目卻被用到了房產銷售上,著實變了味——以抵扣房價的噱頭吸引購房者繳納,這筆錢卻不寫入合同。最終“電商費”落到哪裡?成了房產開發商諱莫如深的問題,不少銷售人員收到錢後紛紛消失,購房者交的“墊付款”打了水漂。“電商費”應成為房產行業監管者下一個盯牢的“靶心”。

“電商費”不是首次出現,除了前面提到的河北廊坊,廣西柳州、廣東佛山、天津等多個地方早已出現,一些購房者至今在維權路上。一名長期從事房產銷售的工作人員曾向媒體坦陳,“收取‘電商費’屬於‘基本都有’的情況。‘電商費’說得好聽點叫團購優惠,不好聽就是給中介的代理費。”然而這筆實際上支付給中介的費用,銷售方並沒有如實向消費者坦陳,而是誘導消費者誤以為是預交的部分房款,這涉嫌欺詐。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也就是說,“佣金”是可以正大光明收取的。購房者希望跨過中介,直接向房產商購房,省去這筆“佣金”。“投其所好”的中介人員則表示,“他不是中介,他的辦公室就在這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如實”變成“隱瞞”,其中蹊蹺,看來便是借“房款”之殼收“佣金”之實。房產商是否知情?房款中是否已包含銷售費用?這些問題有必要調查清楚,但都不影響購房者支付額外不知情費用的事實成立。

尊重消費者,保障知情權,是商品交易過程中誠信經營的要義。讓購房者產生墊付房款的錯誤認識,誤導購房者支付“電商費”名義的費用,通過不寫入合同、費用轉向其他公司,實現不法佔有的目的,侵佔購房者錢財。法律不該放縱這一行為,應從刑事、行政、民事上全面追究責任,嚴懲不貸。尤其是行業監管上,行政監管部門應加大督促力度,定期走訪樓盤,抽樣檢查,對“電商費”全面徹查並對違規企業採取規制措施。

錢款被騙,最難過的莫過購房者。積極維權的,必有希望追回。這也給其他購房者敲響警鐘,合同之外的費用繳納務必保持格外警惕,事關錢款事項未落入合同明細的,應對照法律法規仔細考察,若有出入,應保持清醒,以免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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