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房地產是指將總的房地產面積根據需要分割成若干份,在房地產登記上表現為《房地產證》的分證,即將一本《房地產證》分為幾本《房地產證》,但總面積不發生變化。
分割的房地產必須是能在實地分割清楚的,如按層登記的房地產分割為按套登記等。由分割人填寫《房地產其它登記申請書》,分割後的房地產需要進行查丈的,還要申請查丈。
同一權利人的多個商業用途的房地產,屬於《房地產證》的合併或分割,應經過重新測量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屬多個權利人的商業用途房地產,將分散業權合起來重新劃分實際上是重新轉讓,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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