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法院召開拒執罪集中宣判會

南安法院召开拒执罪集中宣判会

南安法院召开拒执罪集中宣判会
南安法院召开拒执罪集中宣判会南安法院召开拒执罪集中宣判会

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召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宣判會,對2起拒執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加大對抗拒執行、阻礙執行、暴力抗法、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為的懲治力度,實現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打擊一批、震懾一批、督促一批,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

南安法院召开拒执罪集中宣判会

案例一:千方百計逃避執行

被告人黃某進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賠償原告蘇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6309.05元。被告黃某進未履行賠償義務,蘇某遂向南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根據申請執行人舉證,南安法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黃某進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某街道辦事處的部分房屋。因該房屋已被規劃拆遷,該院作出裁定扣留、提取該房屋的安置補償款。後因被執行人黃某進的配偶張某與南安市某地產開發商協議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形式,南安法院作出裁定查封被執行人黃某進址在南安市某街道辦事處拆遷安置房一套,並先後組織三次拍賣,均因無人競買而流拍。

2014年8月15日、2014年8月30日,南安法院以被執行人黃某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為由,對被執行人黃某進分別實施司法拘留15日,但被執行人黃某進仍拒不履行支付賠償款的義務。

2014年12月30日,南安法院向租借黃某進房產及門面的承租人陳某送達扣留、提取租金收入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但因被執行人黃某進的阻擾,最終無法向陳某提取租金收入,致使案件無法執結。

被告黃某進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二: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

福建南安市某鞋業有限公司與福建晉江市某貿易有限公司、某鞋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南安法院分別作出判決,判決被告附件南安市某鞋業有限公司應償還原告福建晉江市某貿易有限公司材料款234981元及利息;應償還原告某鞋業有限公司材料款166600元及利息。上述兩案判決於2013年3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生效後,福建南安市某鞋業有限公司未及時履行償還義務,福建南安市某鞋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元分別於2013年4月7日、2013年4月17日將福建省南安市某鞋業有限公司名下的房產及土地過戶至其兒媳婦黃某麗名下的泉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致使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因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無法執行。

被告人黃某元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南安法院召开拒执罪集中宣判会

一個有能力履行逃避執行

一個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

兩人無視法律尊嚴和權威

最終在法律面前栽了跟頭

何必呢

南安法院召开拒执罪集中宣判会

南安法院判決

被告人黃某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黃某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徒刑八個月。

南安法院召开拒执罪集中宣判会

同時我們也提醒各位被執行人

不要存有任何僥倖心理

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惡意逃避執行

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的

我們將嚴厲打擊

南安法院召开拒执罪集中宣判会

撰稿人:林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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