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eetyBird」商標被注 華納公司爭奪「翠迪鳥」

“TweetyBird”商標被注 華納公司爭奪“翠迪鳥”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就受理了原告廈門翠迪鳥貿易有限公司(簡稱翠迪鳥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簡稱華納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

“TweetyBird”商標被注 華納公司爭奪“翠迪鳥”

訴爭商標

“TweetyBird”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原告翠迪鳥公司於2013年7月9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帽、圍巾、襪、腰帶等商品上,並於2016年4月28日經商標局核准註冊。

“TweetyBird”商標被注 華納公司爭奪“翠迪鳥”

引證商標

華納公司於2017年5月23日對“TweetyBird”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作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簡稱被訴裁定),認定:

訴爭商標完整包含華納公司的“TWEETY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的字母部分,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帽、圍巾、襪、腰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睡衣、帽、圍巾、手套、領帶、襪、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關聯密切,屬於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共存於上述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翠迪鳥公司不服,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

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別明顯,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二、訴爭商標源於原告企業字號“翠迪鳥”,訴爭商標的註冊是正常的商業經營行為。且經原告長期使用,訴爭商標在業內和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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