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能躲避債務?實際上被誇大了!

我們經常看到有保險業務員宣傳,保險具有避債的功能,即使欠了一屁股債,法院也不能強制執行你的保險單。事實果真如此嗎?

買保險能躲避債務?實際上被誇大了!

我們先看看部分業務員說的保險能避債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敢於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去的保險金的權利。

在《合同法》第73條中也有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傷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什麼叫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債權呢?最高人民法院有做出過解釋,其中人壽保險就屬於債務人專屬債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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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屬於債務人專屬債權

這麼看來,好像人壽保險確實可以避債,法院也沒有辦法強制執行?

買保險能躲避債務?實際上被誇大了!

​但是,匯全保可以負責任的說,這種所謂保險避債的功能被嚴重誇大了!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2014年6月在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原告是濱州市財昌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是鄒平縣三寶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王勇、丁轉、趙立學等一長串人員。

案件的經過有些複雜,簡單地來描述一下。主要就是鄒平縣三寶畜牧公司要向當地銀行借款1000萬,找到濱州市財昌融資擔保公司來進行連帶責任擔保,財昌融資擔保公司說擔保可以呀,但是如果你逾期未還錢,我先代償,你得連本帶利還給我(每日萬分之六利息)。同時財昌融資擔保公司讓其他被告(包括王勇)對鄒平縣三寶畜牧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如果覺得描述太複雜,直接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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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梳理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剩餘的670萬元及利息給原告,這不是本文的重點。重點在於被告王勇、丁轉、趙立學、李翠霞、王文波、孫紅霞、王文東等人投保的人壽保險被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提取現金價值強制執行

這貌似和部分業務員宣傳的人壽保險具有避債的功能並不相符。那這些被告投保的是什麼險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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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被強制執行的人壽保險

從這些被法院強制執行的保單來看,多說都是在2012年之前投保的。也就是說,投保行為和該案所涉及的債務問題其實沒有任何關係

從受益人來看,有的保險指定了受益人,有的保險則沒指定受益人,但也都被強制執行了。

所以,這11張保單之所以被法院強制執行,是因為它們都屬於“理財型”保險,比如這11張保單就都是分紅型保險,同理,萬能型保險增額終身壽年金保險都帶有理財性質。

這些保險並非出於保障的目的而投保,或者說保障的成分很弱,更多是出於理財規劃的角度考慮,而保單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投資性收益

。尤其是理財型的保險,非投保人生活所必需,其根本性質應屬於投保人的財產權,因此可以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對象。

那麼,如果投保的是保障型保險,是否能因為償還債務而被強制執行呢?這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重疾險、醫療險、意外險、普通壽險在投保時都是出於人身保障的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這種情況下,法院應以不強制執行為原則。但是我們要注意以下幾種例外情況:

有身故責任的保單未指定受益人,被保人身故後保險金將作為遺產處理,則這部分保險金是屬於被保人的,如果被保人生前有債務,則保險金將用來償債;

投保人存在惡意隱匿財產的行為,明明有資金可用來支付治療費用,卻拒絕償付對他人的債權,這種情況保單也會被強制執行。

因此,人壽保險避債的功能並沒有吹噓的那麼神奇,在浮生君看來,準確的說法應該是

“債務隔離”,簡單點理解就是父債子不還,如果父母投保保障型保險,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而且在投保時不存在惡意隱匿財產的行為,純粹出於保障考慮,那麼保險金因唯一給付給受益人,受益人不承擔父母的債務。

這涉及到保險信託的知識,尤其是對於高淨值人群而言,如果希望通過保險來實現債務隔離,則無論是投保人、被保人還是受益人都需要合理進行設計,不能隨意設定。

保險可不是支持大眾躲避自身債務的溫床,簡單的認為買了保險就能避債了,欠債也可以不用還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如有關於保險的任何問題,匯全保十分樂意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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