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規還可增加「凍結企業帳戶」條款

朱邦凌

7月27日,證監會對2014年《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退市新規,將對重大違法經營的公司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

由於本次退市新規新增公眾健康安全條款,而近期持續成為熱點的長生生物疫苗生產記錄造假事件與此具有高度的關聯,因此有市場人士認為,本次退市新規足以產生直接將長生生物“紅牌罰下”的政策效力。

退市新規最大的亮點是完善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而長生生物近日被調查出的問題顯然就正是新規所監管的範疇。

退市新规还可增加“冻结企业账户”条款

長生生物造假的主要事實是,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兌進行產品分裝,對原液勾兌後進行二次濃縮和純化處理,個別批次產品使用超過規定有效期的原液生產成品製劑,虛假標註製劑產品生產日期,生產結束後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等。

長生生物的一系列違法違規和證監會退市新規中的“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情形相符,已觸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條件,退市恐怕在所難免。

這次的退市規定來得可謂正是時候。在過去的退市制度下,對於長生生物這類涉及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的企業,沒有辦法以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只能以信息披露違法退市。

但是調查信息披露違規曠日持久,同時威懾力不夠,部分嚴重違規的上市公司依舊我行我素。目前來看,如果要對長生生物實行退市,將不再需要執行信息披露違法這一條款了,而是直接按照新增的“公眾健康安全”條款。

退市新規的第二個亮點,就是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換句話說,企業退市,高管應承擔必要責任,履行相關職責。

那麼,這些退市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包括哪些呢?筆者認為,最關鍵的是大股東和高管在退市過程中應不打折扣地賠償投資者損失。

退市公司賠償投資者損失,這是重中之重,不能讓普通投資者來為違法經營的企業退市買單,而是要讓大股東和企業高管們為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為讓退市公司的投資者及時得到賠付,A股市場過去創新性地實施了大股東和券商先行賠付制度。該制度的典型案例是萬福生科造假上市案,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提出先行墊付賠付受損投資者。後來幾經演變,管理層將此作為強化投行風控的一種約束手段,在項目發行時由保薦機構公開進行承諾。

為讓大股東和上市公司高管賠償投資者損失,需要做到兩點:

一是進行司法凍結和財產保全,不能讓大股東轉移財產,到時候來個“金蟬脫殼”,以沒有錢為理由來推卸責任。

我們以ST慧球案為例,雖然這家公司還沒有退市,投資者索賠的案由是虛假陳述,但投資者索賠相當困難,有可能面臨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困境。另外,證監會對該公司實控人鮮言下達了超過34億元的罰單,到現在也拒不繳納罰款,還上了老賴黑名單。

長生生物案,相關部門看來是吸取了教訓,這次做得就很到位。公安機關依法對長春長生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6名涉嫌犯罪人員刑事拘留,同時凍結涉案的企業賬戶、個人賬戶。

如果將來長生生物面臨退市,先期凍結的長生生物賬戶和大股東個人賬戶可以保證投資者拿到賠償。據2017年報,長生生物的現金流相當充沛,其他流動資產中的理財產品高達20億元,佔據了資產總額的45.52%。凍結價值20億元理財產品,對解決投資者的理賠需求將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是讓退市公司回購股份,如果大股東早把財產轉移了,這也是一紙空文,因此也需要提前凍結企業賬戶、個人賬戶。

在所有新股的IPO招股說明書中,都赫然列有專門的“股票回購”承諾專項條款。可到了真要回購股份時,個別上市公司就當起了“老賴”。

比如欣泰電氣曾發佈致歉公告:“由於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步履維艱、資金緊張,導致公司按照上述承諾實施股份回購存在現實困難。”

一句經營困難,欣泰電氣就一筆勾銷了股票回購承諾。我們可借鑑當初港股市場的洪良國際案,大致程序是這樣:發現欺詐後立即停牌、凍結募集資金、凍結洪良國際及其四家全資附屬公司金額達9.974億港元的資產、判決命令回購股票、勒令退市,以被停牌時候的股價2.06元向7700名中小投資者回購股票,合計10.3億港元。

在退市新規中,沒有專門提及股份回購,可能的原因是在企業IPO時已經在招股書中做出承諾。但筆者認為,還應該在退市制度修訂中專門列出“上市公司退市時必須履行IPO股份回購義務”的條款,並對回購的資金、細節做出詳細規定,同時明確保薦機構是否具有回購連帶責任,以及退市公司拒不履行回購義務的懲罰措施。

另外,退市制度修改時,需要增加“退市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凍結”的專門條款,防止退市公司提前轉移財產,這也有助於凍結退市公司賬戶、個人賬戶的措施制度化。(作者為財經專欄作家)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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