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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讀: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①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護身符,終身制,終身包袱",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③如果勞動者單方提出辭職,一樣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資方,資方無需支付賠償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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