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產再出售 繳納的贈與稅按照什麼價格交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861477的網友留言諮詢:一、個人名下有2套房,都在芝罘區,都是贈與的房產。現在要出售一套房,按規定需要繳納20%的贈與稅,請問是按交易全款的20%,還是按評估價的20%?還是減去買房款再按20%繳稅?

煙臺市稅務局對此回覆:您好:根據國稅發【2006】1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20%。上述回覆僅供參考。若有不明,請撥打稅務諮詢電話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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