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路怒”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被告李某当庭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8月1日晚,原告李某驾驶汽车与被告马某驾驶的两辆摩托车在城区某处会车,因二人均及时将车刹住,所以并未造成碰擦。但随后,原告李某下车质问被告为何开快车,被告马某也下车与原告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双方互相推搡、撕打在一起,导致双方分别不同程度受伤。原告李某遂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后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原告李某将被告马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读案卷材料,了解了案情。因双方矛盾已经激化,情绪非常对立。承办法官首先及时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先做好原、被告思想工作。法官在组织双方庭前调解时,本着充分化解矛盾的原则,经过耐心、细致的阐释法律,情理并重的调解,教育双方保持良好的心态,文明驾驶。最终促使双方明白了自己的问题所在,二人互谅互让,当庭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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