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增值稅改革:中國與印度的異同

「探讨」增值税改革:中国与印度的异同

中國和印度增值稅改革都引起了廣泛的國際關注。各國對中國增值稅改革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讚揚,對印度增值稅改革的評價褒貶不一,總體肯定。本文從改革歷程、制度設計、徵管方式等方面介紹並比較兩國增值稅改革,梳理改革經驗,希望加深讀者對增值稅改革的瞭解。

「探讨」增值税改革:中国与印度的异同

CFP 圖

歷 程

在增值稅推廣實施的60多年時間裡,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各國一直致力於完善增值稅制度和徵管措施。近年來,在世界範圍內的增值稅改革浪潮中,中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和印度貨物和勞務稅(GST)的改革受到國際各方廣泛關注。

中國曆時近40年,全面建立起現代化的增值稅制度。中國於1979年開始在某些地區和行業實行增值稅。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的頒佈,標誌著中國增值稅制度初步建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於1994年開徵了對提供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等部分勞務徵收的增值稅,標誌著中國建立起了相對獨立的增值稅制度。之後,特別是2013年以來,中國加快了增值稅改革的步伐,主要表現在:擴大徵收範圍,實現徹底轉型,簡併稅率檔次,廢止營業稅,修訂頒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一步降低稅率。至此,中國基本建立起了現代化的增值稅制度。

印度歷時10餘年,初步建立全國統一的GST制度。印度在過去10餘年一直致力於GST改革,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辛格政府初步形成GST改革思路,二是莫迪政府完成GST改革憲法修正,三是莫迪政府推動GST的起草與實施。在財政部起草並由GST委員會討論通過的《GST法範本》基礎上,2017年4月聯邦議會通過了《中央增值稅法》《綜合增值稅法》《中央直屬區增值稅法》和《增值稅(對各邦補償)法》。31個邦級立法機關在2017年4月19日~7月5日先後通過各自的邦增值稅法。至此,印度基本建立起了全國統一的GST制度。

中印改革獲國際各方高度關注。國際各方對中國營改增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讚揚:一是營改增有助於中國的經濟重心從傳統產業向創新和服務業轉變,將有助於激發中國經濟活力並使經濟保持平衡發展狀態。二是新的增值稅制度消除了原增值稅制度存在的導致競爭扭曲以及通貨膨脹的弊端,並將金融行業納入徵稅範圍按較低稅率徵稅,具有先進性。三是營改增展示了中國財稅部門高效的執行力。國際各方對印度GST改革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印度GST改革統一了長期以來實施的條塊分離的增值稅制度,統一了國內市場和稅制,降低了物流成本且消除了重複徵稅,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營商環境。二是稅制尚存大的缺陷。與其他國家實施的更為規範的增值稅制度相比,印度GST距離中性規範的增值稅制度還有較大差距。

制 度

中國實行規範的單一制,印度實行復雜的“雙軌制”。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開徵增值稅的國家一樣,現行增值稅是一種由中央政府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徵收的單一制增值稅,這也是標準規範的現代化增值稅制度的特徵之一。而印度為保證各邦(中央直轄區)利益,採用了世界罕見的“雙軌制”GST,對邦內貨物和勞務提供,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分別徵收中央GST和邦GST;對中央直轄區內的貨物和勞務提供,由中央政府和中央直轄區政府分別徵收中央GST和中央直轄區GST;對跨邦(中央直轄區)交易,由中央政府徵收綜合GST,實際上是中央GST和邦GST(中央直轄區GST)的綜合。

中國稅率檔次適中,印度稅率檔次過多。中國增值稅現行稅率為16%、10%和6%三檔稅率,稅率檔次適中。印度GST目前主要設有5%、12%、18%和28%四檔稅率,此外,還設有0.25%和3%兩檔適用鑽石、未經加工的寶石以及金、銀等少量貨物的稅率,稅率檔次過多,不利於增值稅中性作用的發揮。

中國起徵點適度,印度起徵點過低。

中國增值稅現行起徵點是月銷售額3萬元人民幣,合計年度銷售額36萬元人民幣,約5.7萬美元。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起徵點的平均值比較起來,中國增值稅起徵點略高,符合中國徵管實際情況。印度GST起徵點是年度銷售額200萬盧比,約合3.14萬美元(特定邦為100萬盧比,約合1.57萬美元),比很多徵管能力強的發達國家還要低,對徵納雙方都是一個嚴峻的挑戰。

中國簡易徵收制度相對規範,印度簡易徵收制度複雜。中國簡易徵收制度與大多數國家一樣,規定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印度規定年銷售額200萬盧比(起徵點)以上、1000萬盧比(9個特定邦為750萬盧比)以下的中小企業可以申請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徵收制度,但以下納稅人不得適用簡易徵收制度:從事跨邦交易或通過電子商務運營平臺提供貨物和勞務、製造某些列名貨物的企業以及除餐飲服務外的服務業中小企業。該制度會增加上述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和遵從負擔,不利於其發展。

儘管印度GST制度還有很多缺陷和不規範,但也不乏可借鑑之處:一是和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做法一樣,印度對納稅期間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納稅人實行退稅制度,有利於納稅人資金週轉。二是制定了適應數字經濟的GST制度,對跨境數字交易採用消費地原則徵收GST,適用稅率與傳統交易模式提供的貨物和勞務適用的稅率完全一樣。

徵 管

中國實行“以票控稅”和“信息控稅”,印度實行“信息控稅”。中國主要採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實現進項稅額抵扣,並進行涉稅數據分析發現疑點。印度則和歐盟成員國等大多數國家一樣,不採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而是採用進銷項信息比對實現進項稅額抵扣。前者由於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裝置,徵納雙方成本較高,但對逃漏稅的防控力度更大。後者徵納雙方成本較低,但是對納稅人納稅意識和後臺數據處理的信息化程度要求更高。

中國採用覆蓋所有稅種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印度採用全國統一的專門的GST徵管信息系統。中國的金稅三期系統,是一個覆蓋所有稅種、覆蓋稅收主要工作環節、覆蓋各級稅務機關,可以全國通用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增值稅徵管信息系統置於其中。印度開發了專門適用於GST的徵管信息系統——GST徵管信息系統(GSTN)。GSTN擁有自負盈虧的自營模式,可以向使用服務的稅務機構收取使用費。GSTN系統從兩個層面提供稅收管理和服務:一是通過前臺終端,提供稅務登記、申報和繳納等核心服務以及納稅諮詢幫助,提供跨邦交易GST進項稅額抵免信息以及IGST解決方案。二是通過後臺終端,實現稅務登記審批、納稅評估、退稅、稽查、稅收裁定和稅收分析等功能,滿足中央和邦稅務部門的管理需求。此外,納稅人除可以通過互聯網端口進入GSTN系統外,還可以通過手機APP、企業資源策劃、會計軟件套裝以及定製應用等方式與GSTN通聯。銀行、邦和其他機構也可通過後臺程序客戶端進入GSTN的“公對公”界面,整合部門資源。

中國增值稅納稅人統一管理,印度GST納稅人歸口中央或邦稅務部門分別管理。中國和大多數國家一樣,由於實行全國統一的單一制增值稅,因此,增值稅納稅人由稅務部門統一管理。印度實行“雙軌制”GST,採取了獨具特色的GST納稅人管理辦法:年營業額超過1500萬盧比的納稅人,50%劃歸中央稅務機關管理,50%劃歸邦稅務機關管理;年營業額低於1500萬盧比的納稅人,10%劃歸中央稅務機關管理,90%劃歸邦稅務機關管理。每個邦的納稅人都按上述標準和比例進行隨機劃分。

未 來

面對經濟全球化和數字經濟不斷深化和發展的大環境,中印增值稅制度都面臨著諸多挑戰,急需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中國增值稅急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一是儘快推進增值稅立法,推動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和稅收法治國家的建設。二是適時採用增值稅退稅制度,對符合納稅信用等級高等條件的納稅人實行退稅,減少對企業資金的佔用。三是儘早制定對跨境服務和無形資產徵收增值稅的相關制度,採用國際通行的消費地原則,對出口服務和無形資產實行零稅率,對進口服務和無形資產按照我國制度徵收增值稅。四是對增值稅管理從“以票控稅”為主、“信息控稅”為輔全面升級為“信息治稅”,逐步減少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賴。五是不斷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可以考慮建立納稅人增值稅賬戶,全面反映納稅人進銷稅額和繳稅歷史記錄等情況。

印度GST急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一是適時簡併稅率檔次,提高稅率的穩定性。二是適時提高起徵點,降低小企業納稅成本,減輕徵管壓力。三是完善簡易徵收制度,特別是應允許通過電子商務運營平臺提供貨物和勞務的中小企業適用簡易徵收制度,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四是進一步完善GSTN,減少系統故障,提高新系統穩定性。五是大力改進和完善GST納稅服務,使納稅人的相關問題能得到及時解決。

作者:陳琍,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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