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二、彌補期限的特別規定

1、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攤銷期限不低於3年),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3、企業清算時,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4、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5、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6、企業合併符合特殊性重組處理規定的,被合併企業的虧損可由合併企業彌補。

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7、企業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組處理規定的,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8、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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