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12)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益處

一、在瞭解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益處之前,先簡要介紹一下有關的知識:

小區區劃內共有部分包括那些?

1、道路,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綠地,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3、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

車位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對建築物自有與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4、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5、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6、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7、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是我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中明確規定的業主行使小區公共區域管理權的具體方式,設立、組織形式、權利行使等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來說,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也是業主行使公共管理權的唯一有效方式。召回業主大會和成立業主委員會, 主要有著如下作用和好處:

(一)便於行使管理權

在成立業主大會的過程中,業主大會需要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物業區域內的管理規約,這些文件都是小區正常、有序運轉的基本文件。

(二)選聘和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小區管理存在多種形式,比較成熟和實用的就是聘請物業公司進行管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的共同決議,確定聘請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物業服務事項、收費標準、車位管理等等事項。我們小區主要存在和大家比較關係的問題主要都體現在與物業公司整體的服務質量有關的問題上。物業服務是一種綜合性服務合同,包括:環衛、安保、物業維修、秩序管理、車輛管理等等,物業服務決定著小區的整體質量。

(三)審核、監督各項費用的使用。

小區的公共管理涉及到費用主要體現在物業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可以有效地審核和監督這兩項費用的使用情況。物業公司是替業主服務的,是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聘請的,自然對物業公司有著良好的控制。專項維修資金在大家收房時都已經交納了,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是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控制,在業主大會和委員會成立後,就由業主控制。專項維修資金需要經過占人數和麵積在三分之二業主的同意,才可以使用。

(四)可以有效監督、協助物業公司提升物業服務和小區公共區域的空間整體質量。

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物業使用人,是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產品的體驗者,可以有效地及時地發現問題,提出糾正和完善的意見。對於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等情況,可以有效協助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環境是靠大家共同完善的。對於小區內可能發生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等重大整改事項,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表決後,部署和監督具體的落實情況。

(五)利於建立小區內的溝通渠道,利於處理糾紛和維權。

小區就是一個小社會,難免會產生一些異議和糾紛;業委會作是小區業主的組織,可以有效建立業主和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之間乃至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溝通渠道,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同時,當整個小區與周邊地區發生相鄰通風、噪音、排水等問題,產生的維權事項時,小區業主委員也可以代表小區業主與相對人進行有效的溝通,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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