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債務 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應舉證

近日,安鄉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李某向原告羅某借款共計191萬元,羅某將李某及其妻子郭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兩人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借款由李某償還,被告李某之妻不承擔還款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5日,經債權轉移後李某向羅某出具一張110萬元的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1月15日,若到期未還,按每月3萬元費用計算。同年12月13日,李某向羅某借款21萬元並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10天。同年12月25日李某再次向借款60萬元並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15天。另查明,李某與其妻郭某於2008年4月22日登記結婚,2018年2月12日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借款金額較大,借款時間短,李某以其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明顯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且被告李某的妻子郭某不認可本案借款,對於該筆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由羅某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現羅某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故該案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郭某不應承擔償還責任,對羅某要求郭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