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這些法律條款一定要知道!

每個人在買保險的時候都會有很多的顧慮:

萬一保險公司不按規定理賠怎麼辦?

買了保險萬一不能理賠怎麼辦?

中小保險公司的產品可以購買嗎?

沒有紙質合同,保險公司能人嗎?

... ...

還有很多的疑問,小編在這裡就不一一贅述了。

面對如此之多的額疑問,小編今天就從法律的層面為大家解答。

一、保險公司會倒閉嗎?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解析:這也就是說,大家放心買保險吧!即使是您買保險公司倒閉了,您的保單也不會失效,會有其他保險公司繼續承保,保險利益不變。

二、萬一保險公司不安規矩理賠怎麼辦?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解析:從這條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即使案件本身再複雜,保險公司也必須在30天內做出核定,並在核定後的10日內賠付保險金。所以在理賠方面,我們完全不用擔心,而且現在大部分保險公司的理賠時效,都會比保險法的規定更短。

三、關於“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解析:這條法律條款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不可抗辯條款”,就是那個“2年後發生風險,保險公司就必須要賠的規定“。但法律保護的是正常投保的客戶,而不是惡意騙保的人,站在雙方最大誠信原則的基礎上,這條法則便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誠信的被保險人。

四、保險理賠款會用來抵債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中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則批覆告訴我們,如果被保險人指定了受益人,那麼保險理賠金就專屬於受益人,不會用來清償債務;若是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那麼保險理賠金將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債務清償。

五、電子合同可靠嗎?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解析: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同為法律所承認的合同形式,具有相同的額法律效力。

買保險,這些法律條款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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