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互聯網機構代理黃金產品不得提供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12月14日,央行印發《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指出,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以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產品這一事項用於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辦法指出,代理銷售金融機構黃金產品的互聯網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互聯網機構的公司法人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應當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3000 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互聯網機構應當具備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三)近三年未受到過金融監管、互聯網行業主管等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

(四)未開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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