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留下的房產嗎?

父母去世後,名下的房子正在出租,兄妹二人約定等租期滿了共同處理房屋。幾年之後,妹妹出嫁了,哥哥將房屋賣給了租戶,妹妹回來大鬧,要求分房產。而租戶稱已經簽過合同付過款,拒不搬離房子。一邊是拿著《繼承法》的妹妹,一邊是簽過合同、付過錢的租戶。那麼,嫁出去的女兒究竟能不能繼承父母留下的房產呢?

事情是這樣的:

老張與妻子相繼去世後留下一套房屋,該房屋被租給了陳紅,老張未留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老張的兒子和女兒約定日後共同處理房屋,不久後,老張的女兒出嫁了……租客陳紅想購買老張的房屋,老張的兒子立即表示與其簽訂合同即可。

嫁出去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留下的房產嗎?

糾紛產生:

兒子與陳紅雖然已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但尚未辦理完畢過戶,已出嫁的女兒得知房屋被賣後便回來討要房產。

嫁出去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留下的房產嗎?

法院判決:

•老張兒子與陳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陳紅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搬離房屋,經濟損失由老張兒子承擔。

案例分析:

1.女兒是否有繼承權?是否享有該房屋產權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可知,女兒享有繼承權,且本案中女兒並未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故對該房屋亦享有產權份額。

2.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本案中,女兒和兒子共同享有該房屋的產權份額,為共有權人,但兒子單獨處分了該房屋,視為無權處分;且根據以上規定可知,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該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後期因女兒不同意出售該房屋,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租客陳紅可要求兒子賠償其損失。

買賣小貼士:

若該房屋產權人或者其配偶去世,房子該如何簽約?

1.已辦理新房本

按照新房本上的房屋產權人簽約,正常流程操作即可。

2.未辦理新房本,已辦理完畢繼承公證

按照繼承公證上的繼承人簽約,補充協議其他約定處約定好何時辦理完畢新房本即可。

3.未辦理完畢繼承公證

(1)若所有繼承人都不放棄繼承

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以出賣人的身份簽約,補充協議其他約定處約定好何時辦理完畢繼承公證及新房本即可。

(2)若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

簽署一份《繼承聲明》,然後未放棄繼承的其他繼承人以出賣人的身份簽約,補充協議其他約定處約定好何時辦理完畢繼承公證及新房本即可。

嫁出去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留下的房產嗎?

綜上,產權人去世了,房子要出售的,若繼承人都不放棄繼承,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簽約;若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需簽署一份《繼承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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