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判決前“喜獲”一套房,賣不了房,九年後再告前夫

楚天都市報12月9日訊(記者餘皓 通訊員顧丹 塗洪春)在離婚判決的前一個多月,王女士喜獲母親出資送給她的一套房子。該房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離婚9年後,王女士因得不到前夫的配合賣不了房,只好再次提起訴訟狀告前夫,請求法院判決該房歸她一人所有。記者今悉,武漢市新洲區法院一審判決該房產歸王女士一人所有。

王女士現年40歲。2008年8月,她與吳某婚後生育一女。後因感情不合,王女士於2009年3月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1月4日,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女兒由王女士負責撫養,吳某每月負擔撫養費500元至其年滿18週歲時止。吳某婚前購買的一套住房及一套門面歸其所有。

就在離婚判決前的一個多月,即2009年9月18日,王女士的母親陳某考慮到王女士離婚後無住所,遂全額出資以王女士名義,在新洲買了一套房子。在離婚訴訟中,王女士認為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遂未就該房提出分割。

一晃幾年過去了。今年6月,王女士因要去外地發展,欲賣掉該房,但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被告知,該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必須要夫妻雙方到場才能辦理。而前夫吳某並不配合。

無奈之下,王女士找到武漢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榮獲“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稱號的朱宏偉律師。朱律師認為,雖然該房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該房的購房款支付主體是王女士的母親陳某,顯然陳某的本意是購房贈與給女兒一個人居住生活,因此,該房屋應認定為王女士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朱律師遂第一時間將王女士的前夫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房屋歸王女士一人所有。

女子离婚判决前“喜获”一套房,卖不了房,九年后再告前夫

朱宏偉律師在楚天都市報“名律師來了”的直播中

今悉,新洲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該房歸王女士一人所有。因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生效。

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房,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昨日,朱宏偉律師指出,這是司法實踐中較常見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的處理方式是:首先要明確產權,無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要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要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朱律師強調,按照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如果沒有聲明是對雙方的贈與,將視為贈與一人,離婚後房產歸登記方所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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