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縣: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 還款後仍獲刑責

映象網信陽訊(記者 吳彥飛 通訊員 段祖號)開豪車,住別墅,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面臨法律嚴懲時雖迫於壓力履行了義務,但被執行人仍需對自己的拒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近日,光山縣人民法院以閔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7年1月,從事個體經營的閔某向汪某借款150萬元,在償還了25萬元之後,剩餘的借款就一直未付,多次討要未果,汪某一紙訴狀便將閔某告上法院。庭審中,閔某對借款的事實亦予以認可,經過審理,光山法院依法判決閔某賠償汪某125萬元借款。

判決生效後,汪某沒有收到閔某的任何賠償,於是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1月,光山法院向閔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履行義務,但閔某置若罔聞。在執行程序中,閔某一直外出規避執行。經多方查證,閔某現住高檔別墅,開高級轎車,且在銀行有交易流水,實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018年3月,光山法院對閔某拒不申報財產的行為罰款2000元,但閔某仍拒不履行義務。同年5月,汪某以閔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光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因拒執情節嚴重,光山法院還決定對閔某實施逮捕並進行網上追逃。法律重壓之下,惶惶不可終日的閔某終於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很快就履行了判決確定的125萬元義務並主動投案。最終,光山法院以閔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不是擺設,判決不是兒戲。閔某的行為告訴我們,被執行人應尊崇司法的權威性和執行的強制性,執行程序中,不可任性無知、恣意妄為、討價還價,否則難逃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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