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主管,你又把工資算錯了……

主人公檔案

姓名:賈一凡

生日:1980年4月21日

戶籍:浙江省杭州市

畢業院校:上海師範大學

星座:金牛座

職場代表作:曾經把一名逼走四任人力資源總監的鬧事員工給順利辭退了。

工作履歷:

1.上海AB技術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

2.上海BC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人事專員

3.CD國際貿易進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 招聘經理

4.上海DE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人事經理

5.E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總監

6.FG(中國)有限公司 亞太區人力資源總監(現任)

賈一凡職場日記

8月17日,晴。

一大早薪酬主管徐嘉欣來到我的辦公桌前對我說,“昨天一個員工說我們工資給他算錯了,說是公司要補他工資,否則,他就要去告公司剋扣工資。”我不耐煩地說,“公司不會無故剋扣員工工資,薪酬不是你負責的嗎?到底有沒有少算人家工資你最清楚啊!”

小徐連忙說:“我沒有給他算錯工資,我是按照我們人力資源部規定給他計算工資的,但現在發現確實有點問題。”“有點問題,什麼意思?”我問道。

“是這樣的,這個員工工資是6000元/月,7月份他請了8天事假,他7月份工資就是6000-6000/21.75*8=3793.1元。”

“對的啊,他請了8天事假,當然應該減去8天工資啊!”我追問說“這有什麼問題呢?”

“但是這個員工給我說他算的他7月份工資應該是4137.9元。”

“他是怎麼算出來的啊?”

“他的算法是這樣的,7月份23個工作日,他請假8天,上了15天班,應該是6000/21.75*15=4137.9。”小徐又補充道,“這個員工比較難纏,也喜歡較真,多次發生過因工資計算而與薪資人員起爭執的事情,現在我也說服不了他。”

薪酬主管,你又把工資算錯了……

聽到這,我意識到兩種算法都沒有問題啊,但結果是不一樣的,公司的算法是反算法,員工的算法是正算法,這個該如何處理呢?此時,我靈機一動說,那就按照7月份當月的應出勤天數作為計算基數,這樣算一下呢?

小徐拿其計算器算了算是3913元(6000/23*15=3913)

看到這,我更疑惑不解了,同樣的一個事實,月工資算出來怎麼有那麼多數字啊!哎,勞動法真是太紛繁複雜了,沒想到這麼基本和這麼簡單的一個事情,遇到較真的員工就會變成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

在我感嘆之時,小徐又說,“我為了這個事情專門查了很多資料,無論是正算法還是反算法都存在不合理之處。”

“不合理之處?什麼情況?”

小徐又進一步解釋說,“就拿這個員工的情況來說,如果按正算法是:工資=月薪÷21.75×出勤天數,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假如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則其月工資6000÷21.75×22=6068.97元。該月請假一天,工資反而比月薪6000元多了68.97元,這合理嗎?”

“嗯,確實有問題”我附和說,“那反算法的問題呢?”

“如果按按反算法是:工資=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數,假如當月員工只出勤1天,請事假22天,按反算法,則6000-6000÷21.75×22=-68.97元。該員工上一天班,等於白乾了1天,還要倒貼公司68.97元,這也明顯不合理?”

薪酬主管,你又把工資算錯了……

還真是問題不少?問題出在哪裡呢?

計算月工資到底是按照當月實際應出勤天數算,還是應按照21.75天計算?

是按照正算法折算工資,還是按照反算法呢?

真是一頭霧水!

雖然有時對喜歡較真的員工比較反感,但經過這麼一折騰發現作為一個資深的HR確實沒有很專業的來計算工資,讓人抓住了把柄,自己沒有高超的專業能力就不能怪別人事情多。

一下這麼多問題,我也一時找不到解決方案,就對小徐說,“你把我們倆剛才發現的這些問題整理一下,然後向勞達laboroot的專家進行諮詢,看他們怎麼說,然後我們再確定一種精確的計薪方式。我這邊正好還有個會議要參加,今天就先這樣吧!”

薪酬主管,你又把工資算錯了……

【勞達laboroot專家提醒】

1.說到月工資的計算,必須先釐清“20.83”與“21.75”的關係

20.83是月制度工作日

即(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它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時間是20.83天這一事實,無其他作用。

21.75天是計薪日

即(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日薪=月工資收入÷21.75(月平均計薪天數)

時薪=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21.75”是在計算日工資標準、小時工資標準時使用(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但實際上,每月的實際計薪天數並不是21.75天。

21.75僅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

2.用21.75折算出日工資,在存在缺勤狀態下,不管正給還是倒扣,都會出問題。

核心問題在於,每月平均計薪天數和實際計薪天數並不一致!

基於付出的勞動時間與獲得的工資數額一致的理論,每月工資本來不應當相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的設定的月薪標準通常是固定的,即每月統一標準。

由於每月實際計薪天數並不一致,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以達到23天,有些月份計薪天數可能只有20天,而人社部的21.75卻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

這樣具體到某一個月,月平均計薪天數和月實際計薪天數產生衝突,但月工資卻執行的是統一標準,就出現了看似荒謬的結論。

薪酬主管,你又把工資算錯了……

3.正確的計算方法

正算法:工資=月薪÷21.75×月計薪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反算法:工資=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數×(出勤天數比例)

月計薪天數=(月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出勤天數比例=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天數)

如:月薪6000,7月份有23個工作日,員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

正算法:6000÷21.75×22×(21.75÷23)=5739.1元

反算法:6000—6000÷21.75×1×(21.75÷23)=5739.1元

4.目前也有一些實企業涉及缺勤狀態下的薪資折算不使用21.75計算月薪的,而是直接用實際出勤天數進行計算。

這也可行。

畢竟法律法規並不強制要求企業一定按21.75來計算月薪。

更多計算公式:

休息日加班工資

加班費的多少與工資基數有關,也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制有關。

休息日每天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200%

法定節假日每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基數÷21.75×300%

年休假每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基數÷21.75×300%

延長工時加班費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根據勞動合同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或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

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必須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一般為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根據本地政策執行;

2、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按照醫療期來計算:

(1)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 勞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4)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3、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1)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X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2)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單月計薪日X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4、不同城市對於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規定不同,具體依據本地政策執行。例如深圳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假期間工資。

薪酬主管,你又把工資算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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