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案例分析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運用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者在計稅方法、發票管理等方面均適用不同的政策,企業需要結合自身情況、外部市場需求等,選擇對自身有利的身份進行操作,包括:單一的小規模納稅人對外;單一的一般納稅人對外;“小規模+一般納稅人”對外綜合使用。

5個案例分析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運用

減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利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 利用小微企業特有的稅收優惠

相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規模通常較小,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或者是小微企業(可能是一般納稅人)的一些優惠,常見的優惠包括: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財稅[2019]13號)。

2. 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財稅[2016]12號,一般納稅人也適用)。

3.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留意後續各省配套文件)。

4.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財稅[2017]77號)。

5.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財稅[2017]77號)。

6.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8]77號,2019年1-5月做2018年彙算清繳時適用)。

7.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5個案例分析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運用

應納稅所得額

【工貓】利用上述增值稅相關優惠,需要正確理解政策並綜合考慮自身情況及客戶的要求,例如:

1.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適用主體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享受;

2. 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以下(含本數)免增值稅,指的是不含稅銷售額,換算成含稅銷售額,30/(1-3%)=30.9278萬元。

3. 客戶一定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票,此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不能夠免增值稅,但開具普通發票的部分依然可以享受。

例1: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A季度收入30萬元,有10萬元應客戶要求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該部分需要按3%繳納增值稅(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直接徵收、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季度申報時補充申報繳納),20萬元開具了普通發票或者是按未開具發票處理,仍然可以免增值稅。

4. 客戶一定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票,10萬以下免增值稅的優惠用不了,但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徵附加稅費的政策,以及各省減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其他稅費的優惠政策,仍然可以用。

例2: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B季度收入30萬元,客戶全部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企業無法享受免增值稅優惠,但依然可以享受減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優惠及其他稅種的優惠政策。

5. 選擇作為小規模人享受免稅不一定有利。

例3:某新三板企業(母公司)下設的軟件子公司C,季度銷售額不超30萬元(不含稅),全年收入不超120萬元,主要是給母公司開發軟件,向母公司銷售軟件產品。此時,軟件子公司選擇免增值稅,母公司也無法取得專票抵扣增值稅,如果子公司選擇按16%繳納增值稅,同時申請軟件產品3%即徵即退,則母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綜合看,可以額外獲得增值稅即徵即退款1,200,000*(16%-3%)=156,000元,即一年可以節省15.6萬元。

例4:某小規模納稅人D主要是給關聯企業提供銷售服務,供應環節可以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若D企業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向關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D企業交的增值稅可以在接受發票一方抵扣,D企業自身可以抵扣的進項,如D所在地有按照納稅金額給予的財政獎勵,D企業還可以額外獲得當地的財政補助。

5個案例分析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運用

二、 通過化整為零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

在企業選擇利用月度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優惠的情況下,如一個主體無法享受優惠,可以考慮拆分主體享受,即綜合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後者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例5:

某房產經紀公司E,年銷售額超500萬元,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6%的稅率納稅,進項稅額較少,利潤較高,當前的增值稅稅負、企業所得稅稅負較重,綜合稅負率接近15%。

該情況下,可以考慮化整為零的方式,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政策。

方法一:利用個體核定計稅

新設1-2個個體工商戶承接中介代理服務,剩餘部分業務由現有公司承擔。單個個體工商戶年收入500萬元以內,綜合稅負率(含增值稅金及附加、個人所得稅)最高為4.72%,考慮承接方可以抵扣3%的進項稅額,實際稅負不超過2%,相比15%大幅度下降。如單個個體銷售額每季度不超30萬,可以免增值稅金及附加,只需要繳納少許個人所得稅。

方法二:增設分公司

現有公司新設1-2家分公司承接業務,分公司年收入額控制在500萬元以內,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工貓】按上述方式操作,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 客戶是否要求開具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房地產經紀的客戶通常為個人,此點可以操作)

2. 新設分公司(個體)可能增加成本(稅負大幅度下降,該項成本可以忽略)

3. 分拆開展業務對企業自身發展的影響,如企業希望打造品牌,做大做強,直接利用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開展業務,會存在障礙,此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使用一般納稅人搭配小規模納稅人的方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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