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開車門,為何獲刑?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9日18時許,被告人韓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某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兩路交叉口北側路段時,因其兒子嚷著要買東西,韓某將車輛停放在菏澤路東側路邊,就在其打開駕駛室車門想下車時,騎電動車駛至該地點的尚某撞在了打開的車門上。案發後,韓某打電話報警,並通知救護車,不幸的是,尚某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形成原因系由於韓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文明駕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韓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歸案後,韓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在保險限額外賠償了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

突開車門,為何獲刑?

法院判決:

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侵犯了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後,被告人韓某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家屬已在保險限額外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韓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決定對韓某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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