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集員工打砸 觸犯刑律均獲刑

近日,贛州經開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租賃關係引發的一宗故意毀壞財物案,依法判處李某等5名被告人,拘役五個月至三個月不等。

被告人李某與被害公司系租賃關係,被告人李某與被告人於某等4人系僱傭關係。2016年5月至案發,被告人李某從某物業公司租賃1號店鋪,並在未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將旁邊的2店鋪用於存放自己公司物品。物業公司多次要求李某簽訂合同租賃2號店鋪或騰出2號店鋪但未果。2017年1月16日下午,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將2號店鋪內李某放置的物品搬出。李某得知後感覺氣憤,為報復指使自己公司員工被告人於某等人去打砸物業公司辦公室。於某等人拿著鋼管、管鉗等工具來到物業公司辦公室對電腦、打印機、辦公桌、空調、櫃子、汽車等物品進行打砸後逃離現場。經價格認定,被砸物品價格鑑定為5854元。公安人員於2017年1月19日將被告人李某、於某抓獲歸案,同日被告人於某、黃某、吳某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於某、黃某、吳某、鍾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相對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較大;被告人於某、黃某、吳某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被告人當庭能夠自願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且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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