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無效,合同質保期、保證金條款不一定無約束力

案情簡介

南通三建公司經招投標程序中標後,與發包方興寧投資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由南通三建公司承建案涉工程。隨後,於某與南通三建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南通三建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後將工程交由於某進行施工。在工程竣工後,於某要求南通三建公司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

「最高院」施工合同無效,合同質保期、保證金條款不一定無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問題,一、二審判決認為, 於某與南通三建公司之間簽訂的《補充協議》雖然為無效的工程施工分包協議,但是協議中關於質量保證期及質量保證金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作為施工人於某對案涉工程仍應承擔維修義務。因二審期間於某施工工程的質量保證期尚未屆滿,故對於某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並無不當。於某申請再審稱案涉工程到2013年5月26日工程竣工驗收已滿三年按照約定應當返還60%質量保證金,該主張不能成立。且對於案涉工程質保金的問題,於某已另案提起訴訟。因此,於某在本案中要求南通三建公司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高院」施工合同無效,合同質保期、保證金條款不一定無約束力

法律評析

施工合同無效,在工程質量合格的情況下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價款的結算這已經成為處理無效施工合同結算問題的基本原則。但是,在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對於質量保證條款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院」施工合同無效,合同質保期、保證金條款不一定無約束力

有人認為,施工合同無效,質量保證條款當然無效。基於此,發包人就無權要求承包人承擔質量保修義務,亦無權扣留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金。客觀上,質量保證不僅僅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是法定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這也就是說,不論施工合同有效或無效,施工單位都應當對工程的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認定,雖然工程施工分包協議為無效,但是協議中關於質量保證期及質量保證金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施工人於某對案涉工程仍應承擔維修義務。

最高人民法 院(2012)民申字第1332-1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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