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人民的名義》又成了熱詞!
說起這部兩年前熱播電視劇,
許多人都印象深刻,
劇中一些臺詞也都成了流行語!
不過,這次成為熱詞是因為一份法官判決。
這份判決之所以備受關注
因為它涉及眼下最熱鬧的一個詞:版權!
還記得那張“黑洞照片”嗎?
(詳見文章:圖片如何使用才不會構成侵權?這12種情形算“合理使用”!)
而今天,也就是4月26日,
我們也將迎來一個特別的日子——
世界知識產權日
這個節日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2001年4月26日設立,並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目的是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法律環境。
即人們對於自己智力勞動創作的成果享有的權利
比如,你的發明、文章、攝影作品、美術作品等
如果別人要使用的你的作品,
就需要獲得你授權,你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說了這些,你可能覺得自己離“版權”有點遠
其實,在自媒體和手機互聯網時代
一不小心,你可能就侵犯到別人的“版權”了
比如,你使用的別人的照片,轉載了他的文章
或者“借用”他人商標,模仿他人設計……
著作權人擁有哪些權利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著作權人享受下列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雖然K叔未找到相關明文規定,但在實務中,
判決規則為“侵權=接觸+實質性相似”
即一方面,侵權行為人具備接觸作品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兩件作品具備實質性相似。
簡單說就三招:
二、自己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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