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6月1日公務員新規實施,30年可提前退休政策落地!!!

福利!6月1日公務員新規實施,30年可提前退休政策落地!!!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還有1個月就要正式施行了,根據新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工作30年,如果個人申請,就可以提前退休,這對於一部分有特殊情況的公務員應該說是一項人性化的政策規定。但是根據目前公務員隊伍的工作情況,這一項規定,對公務員來說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可以肯定地說,除非個人有特殊情況,沒有公務員會去主動申請提前退休。這項政策的意義在於,對公務員的管理更加尊重公務員個人的選擇,更加人性化地考慮公務員的個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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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務員法中關於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堪稱大亮點。

現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共10個層級。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含)以下設置,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共8個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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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務員法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領導職務層次,與現行公務員法相同,都是10個層級;有變化的是刪除了“非領導職務層次”這個詞彙,改成了“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

新法指出,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含)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12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對比現行公務員法和新公務員法可以發現,現行公務員法的領導職務層次和非領導職務層次是一一對應的,但按照新公務員法,領導職務層次和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並非一一對應。這體現了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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