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如實告知的案件
如果保險公司在法定時間內
未解除保險合同
那麼能不能獲得賠償呢?
我們一起來看個案例吧
河南省安陽市華縣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第2481字
張某給自己購買了壽險及重疾險,在保險期間,確診為右側腮腺癌。
張某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已確診右腮腺淋巴瘤且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
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在保險公司接到張某理賠申請後,做出拒賠決定而未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判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自保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由於保險公司僅僅做出拒賠,而沒有在法定時間(三十日)內做出解除保險合同,因此需要全額賠償。如果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三十日內做出解除保險合同決定,那麼張某將因未如實告知而拒賠。
小站提醒:購買人身保險中,特別是重疾險,應按照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問題進行如實告知。對於保險公司未提供相關問題,沒有告知,一般情況不會認定為未如實告知,在《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有相關規定。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於詢問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有舉證責任。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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