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知縣都是“空降兵”,他們如何在陌生地方開展治理工作?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有一個令外國人感到不可思議的地方,那就是僅僅用很小規模的官員編制,就能實現對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帝國進行統治。即便到了十九世紀,西方許多國家都已經邁入了工業化進程,但在行政制度方面,卻還遠不及作為農業帝國的清朝。為了說明這一點,今天夜讀史書就以清朝最基層行政單位為例,來跟大家聊聊基層地方長官知縣是如何在陌生地方開展治理工作的?

清朝知縣都是“空降兵”,他們如何在陌生地方開展治理工作?

一個官員得到朝廷任命成為某地的知縣後,他可以通過遍佈全國的驛站前往地方就職。在沿途的每個驛站中,知縣憑藉手中的委任狀就能得到食宿安排。在經歷了長途跋涉後,知縣最終抵達就職的縣衙。衙門是一個綜合大院,包括了官署、住宅、倉庫、監獄。這裡將成為知縣此後九年(一般情況下,官員的職務任期為三年,並會連任兩屆,總共九年時間)工作和生活的地方。

知縣通常會帶著自己的少數助手一起到地方任職,其中最重要的當屬私人幕僚,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師爺。這些師爺往往都是專業人士,精通法律(錢穀師爺)和財政(刑名師爺)。他們將為科舉出身的知縣在處理具體事務的時候提供重要幫助。由於所有助手都是私人僱傭性質,因此他們的薪水也自然是知縣自掏腰包。

清朝知縣都是“空降兵”,他們如何在陌生地方開展治理工作?

清朝的迴避制度規定地方官不能在自己家鄉所在的省份任職,所以知縣都是“空降兵”,與地方沒有利害關係,這有助於讓知縣在今後的工作中能儘量保持客觀、公正。

縣衙裡有兩類人可供知縣差遣。一類是精通各類文職工作的書吏;另一類是負責維持秩序、緝拿罪犯等工作的衙役。這兩類一般都是由本地人任職,他們在地方上有複雜的根基,所以知縣到任後首先就要處理好與這些下屬的關係,儘量做到讓下屬為我所用。當然,一些比較刁蠻的書吏、衙役聯手明裡暗裡給遠道而來的知縣“穿小鞋”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所以知縣自己的私人助手在這些時候就能派上大用場。

清朝知縣都是“空降兵”,他們如何在陌生地方開展治理工作?

清朝一共有1549個縣,每個縣少則十來萬居民,多則數十萬居民。知縣要想光憑自己和數量有限的私人助手、書吏、衙役來完成對整個地方的治理顯然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此,知縣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與當地有頭有臉的士紳階層緊密合作。這些士紳包括告老還鄉的朝廷官員、受過文化教育的地主、地方上的飽學鴻儒之士,這些人在各自的村鎮發揮著領導地方事務的作用,所以知縣可以指望士紳階層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宗法和道德規範實行自治。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知縣才會親自出手管理下面村鎮中的具體事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知縣並非地方事務的實際治理人,而是朝廷與地方利益集團之間的協調人。知縣治理地方的成績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的協調能力,以及當地士紳的個人道德和操守。

清朝知縣都是“空降兵”,他們如何在陌生地方開展治理工作?

清朝法律規定,地方長官在斷案過程中如果出現了冤假錯案,那他將會受到跟冤屈者同樣的刑罰。因此作為非專業人士出身的知縣在斷案時往往表現得小心翼翼,電視劇中那種動不動就大刑伺候的場面在真實歷史上並不存在。此外,知縣在斷案時還要儘量避免作出引起地方士紳階層和他的上司不滿的判決。所以對任何一個知縣來說,斷案都是一件非常頭疼的事情。

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打官司也無異於一場災難。不論原告還是被告,一場官司下來基本都要被衙役、訟棍們敲詐到傾家蕩產的程度。所以在民間糾紛發生時,由德高望重的地方人物出面調解是最常見方式,不讓矛盾發展到牽動官府也符合矛盾各方的利益。

清朝知縣都是“空降兵”,他們如何在陌生地方開展治理工作?

清朝官員的俸祿並不高,知縣作為一個七品官,每年俸銀只有45兩,僅比普通百姓的平均收入略高一點點。可上文中已經提到過,知縣私人助手的薪水都是由知縣自掏腰包,那麼錢從哪裡來呢?這就要提到清朝官場上的一個特殊現象:陋規。

清朝地方政府沒有獨立預算,朝廷只給各地指定上繳稅收的總額,這就給地方長官帶來了很大的操作空間。知縣利用稅收、火耗等手段來實現財務增值,在上繳朝廷定額的指標後,剩餘一部分用於縣衙的日常行政開支,其他則成為知縣的私人收入,知縣用這些收入來支付助手們的薪水自然是綽綽有餘。這種在清朝官場上普遍存在的現象被稱為“陋規”。

雍正皇帝上臺後推出了“養廉銀”制度,“陋規”現象一度有所收斂。但清朝地方官吏利用權勢過分勒索的情況始終無法杜絕。

參考文獻: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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