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但辦過酒席的事實婚姻!要分手怎麼處理?

莊蘇穎


沒有結婚證,但辦過酒席,並非就是“事實婚姻”,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有明確界定。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詳見圖1),但刑法中的重婚罪認定環節,“事實婚姻”是會被認定為重婚罪而追責的。

現在你們要分開,財產分割清楚,直接散夥就行,也沒啥可處理的。

擺過酒席,法律不承認你們是夫妻,你們只是昭告天下同居了而已。

如果你們分開怕別人都不知道,也可以再擺一次酒席吃個散夥飯,別收禮金就好。





煙花燙


事實婚姻是以前的詞語,大家處於道德至高點,尊重自己和別人的結果!只要擺了酒席拜過堂入洞房,就是夫妻!但是時過境遷,物是人非,人的思想進步了,但是素質去低下了,別說事實婚姻,就是領了證,該怎麼還是怎麼!眼下,誰的拳頭厲害,誰就多分財產了!


天地人---秦


荒唐現在沒有事實婚姻一說,就是同居,沒有法律意義上保障,要分手拿好自己的東西不送,同居前是誰的還是誰的,房子更是,至於同居後的協商,協商不成起訴吧。總要為你們的不負責買單,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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