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擔保人“限高”才知曉


“被”當擔保人“限高”才知曉


晨報融媒體訊(記者 王曉丹)最近,穆稜市的王某碰到了一件鬧心的事,本來都計劃好了要坐飛機出門,卻發現根本坐不了,一問才得知,自己被法院“限高”了。原來,他和另外一人給人做了擔保,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決還款,沒能及時履行的王某因此被“限高”。

原來,此前姜某與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擔保人處有沈某和王某兩人的簽名。後來,因為姜某無力給付租金及違約金,該公司將姜某、沈某、王某三人訴至穆稜市人民法院。在送達訴訟材料時,因與三名被告無法取得聯繫,又無送達地址,無奈,法官對三人進行了公告送達。庭審時,三名被告也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決。

判決生效後,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辦案法官依法對王某的賬戶進行了凍結,並限制其高消費。因為出門坐不了飛機,王某這才發現自己被“限高”了,於是,向穆稜法院申請再審,稱判決中作為主要證據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簽名和手印均不是本人所籤及捺印,該公司的訴訟請求與其無關,申請法院撤銷判決。

王某認為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決還款,對此很不理解,辦案法官也非常同情和理解他,並承諾一定將案件查個水落石出。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法官聯繫到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拿回證據原件後,第一時間啟動了司法鑑定程序。

經過鑑定,終於確定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簽名和捺印均不是王某所為。穆稜市法院據此依法作出判決,撤銷原判決中王某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部分。判決生效後,多日愁眉不展的王某終於露出了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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