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離職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用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替代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規定:將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勞動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市職工平均工資。2018年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27107元(每月10592元)。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簡易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涉及簡單勞動爭議案件的適用範圍中有關標的額的規定,由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改為不超過本市上年度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

根據《關於用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替代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由此得出:2019年支付經濟補償的上限標準為每月31776元。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取得經濟補償金免徵個稅的額度為:127107元×3=381321元。(周鳳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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